吴立骏
2021年7月13日盘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新海,002089)公告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遭立案调查。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主办ST新海股民索赔的律师提示,该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发生于不同时段,凡(1)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4月26日买入且2019年4月26日晚仍持有新海宜股票,或(2)2021年7月13日晚仍持有ST新海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均可向邮箱Jitisu@163.com或加微信jiti515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数量提交获赔申请,准备发起索赔诉讼。
今年7月3日,ST新海公告称因公司对联营公司迪比科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公司对2019、2020年度财报追溯调整,导致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减少824.24万元。7月8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就此对其出具监管函。而在2020年10月,因违规向关联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17、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中对 2017 年度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6823.56万元,变动幅度达37.18%),该公司及张亦斌、戴巍刚被深交所作出通报批评处分。
事实上,ST新海近年违规已成家常便饭。监管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底来,因财务、内控重大缺陷及信披不合规等问题,新海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亦斌等责任人已被江苏证监局、深交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累计多达十余次,其股权交易对手方湖南泰达企管公司、评估机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相应被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
首先,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ST新海在2018年、2019年未能有效执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在2018年半年报中,关联交易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367.91万元未进行披露;2018 年度,上市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借款、代采购、代销售和代付劳务费等方式向关联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9.37亿元,其中未经审议和未及时披露的金额为9.32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58%,
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与陕西通家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新增占用金额6.70亿元,占ST新海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86%,期末占用余额5.8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截至2020年末,上述占用余额仍有5.81亿元)。自2019年6月起,公司多个银行账户陆续被冻结。其中,基本户于2019年11月6日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
其次,财务披露如同儿戏说变就变。2017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11531.16万元)与业绩预告及第一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9037.94 万元至22649.63万元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新海宜未按规定对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及时准确信披。2018年度,公司资产减值测试不及时,业绩预测4117.76万元与实际报表数据-4.52亿元差异较大。2019年度,公司业绩预告净利润9000-13500万元,与最终经审计的净利润6323.61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且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此外,2018年2月,湖南泰达企管公司(上市公司受让陕西通家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公司未及时披露;同年11月,张亦斌控制的苏州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持有的陕西通家37.07%股权,双方转让协议约定了湖南泰达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的金额和期限,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2016年7月30日,新海宜在对交易所复函中披露了陕西通家2016年有32家在手订单,把部分失效合同披露为在手状态。
据公开资料,新海宜主营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IDC业务,锂电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于2006年11月上市。2020年,ST新海实现营收1.59亿元,同比跌40.07%;亏损2.74亿元,同比盈转亏。2021年一季度,公司营收同比减12.39%至4660.76万元,净亏损667.62万元,季末每股净资产0.74元。公司预计2021年上半年净利润亏损700–900万元,而上年同期盈利47.68万元。截至今年6月18日,公司有股东38555户。
2020年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ST新海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因存在“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ST新海于2021年4月28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级市场上,7月13日,ST新海股价收报3.09元,年内涨幅62.63%;最新市值42.48亿元,不到六年前历史峰值217.8亿元的五分之一。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吴立骏律师,熟悉证券领域索赔,证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从事投资者维权索赔工作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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