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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监管风暴:证监会近一年罕见开出87张罚单 海通证券、中信证券领罚4张居首

贾谨嫣 陈锋 2021-7-21 20:55:49


本报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IPO撤单潮”成为上半年A股绕不过去的尴尬往事,随后监管层持续发声称,将保持对保荐机构的从严监管。《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自2020年7月始,证监会新设“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一栏,集中公布投行处罚信息。

根据统计,截至2021年7月21日,证监会共发布87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其中共有39条处罚信息涉及29家券商,涉及个人处罚的则有48条。

29家涉罚券商中,中信证券(600030.SH)与海通证券(600837.SH)收到的罚单数量居首,为4张。其中,海通证券被出具警示函3次以及1次监管谈话。相比之下,中信证券被出具警示函2次,责令改正2次。

需要注意到,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以及责令改正是不同程度上的处罚结果。接近证监会处罚委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责令改正性质上不属于处罚,是停止违法的当然义务。监管谈话的处罚相对轻一点,被出具警示函则意味着处罚较重。

罕见开87张罚单

2021年初,IPO现场检查发威下,A股出现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随后3月2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对此进行回应时称,A股从核准制到注册制,这对“看门人”的要求实际上变得更高。

易会满认为,据监管层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随后,A股开启投行监管风暴。4月6日,证监会公布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自2020年7月始,证监会新设“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一栏,集中公布投行处罚信息。截至2021年7月21日,共发布87条处罚信息,其中涉及29家券商。

市场人士认为,IPO高比例撤材料事件成为导火索,令投行执业上出现的质量问题更加突出,监管强压可有效提升投行执业水平。

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把关责任。证监会表示,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真正交给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关口”前移,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把关责任。对此,建立健全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市场声誉约束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证监会还指出,促进投行归位尽责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作,需要有关方面相互协同、发挥合力、常抓不懈。证监会将继续按照“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的九字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市场声誉约束,促进投行主动归位尽责。

海通证券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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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到,过去一年证监会开出的87张罚单中共涉及29家券商。其中,海通证券受罚情况最重,为3张警示函、1次监管谈话;中信证券次之,为2次警示函、2次责令改正。

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山证券、华英证券与华福证券分别收到2次处罚,其中华英证券的2次处罚均为被出具警示函。中信建投情况则较轻,被监管谈话1次,责令改正1次。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在今年4月6日集中公布的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中,海通证券收到3张罚单。

其中,2021年2月7日,海通证券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同日,海通证券还因两项业务遭到监管谈话。一是在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

除此之外,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权财务顾问过程中,海通证券未对上市公司存贷双高、标的资产相关方在上市公司实控人关联企业缴纳社保等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并充分核查,未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12月24日,海通证券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2020年9月10日,海通证券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对申请人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等违规行为。

屡收罚单之下,海通证券业绩喜人。7月16日,海通证券披露业绩快报称,公司2021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33.85亿元,同比增长31.47%;净利润81.04亿元,同比增长47.80%。

督促投行归位尽责

为促进投行主动归位尽责,7月3日,证监会公布施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二是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四是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市场参与各方促进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抓好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责任边界、推动建立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等重点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分类分级分步落实。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注重实效。

二是依法监管。进一步明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等各方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完善投行业务监管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强化对监管执法的监督。

三是标本兼治。在严肃查处“带病申报”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以激发证券公司内生动力为着力点,持续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指导意见》中特别指出,各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招股说明书、重组报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内容的,出具意见或文件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