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诗萌 北京报道
自2016年以来各地在如火如荼开展的特色小镇建设,即将进入全面规范的时代。
继去年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下称“33号文”)发布后,时隔一年,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9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下称“导则”),进一步明确了特色小镇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质量效益、管理方式和底线约束等操作性要求。
特色小镇是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
《导则》要求,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原则上不多于5平方公里,下限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规划用地中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三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
暨南大学教授胡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导则》对特色小镇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特色小镇的概念、定位、指标、数量等等,对特色小镇未来的健康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省份清单内特色小镇减少至1600个左右,其中的一半位于东部发达地区。按照各省份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工作计划,预计数量还将进一步减少。
大力纠偏,控制总量
自2016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宣布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后,各地纷纷积极响应,但随之而来,部分地区特色小镇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上述发改委负责人表示,2017年以来,发改委会同各有关部委和各地区对特色小镇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规范纠偏工作。包括2017年底印发规范纠偏性文件,要求各方面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遵循城镇化规律,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守各项底线红线;2019年4月,在浙江召开第一次全国特色小镇现场会,公布淘汰一大批错用概念的虚假“特色小镇”、停留在纸面上的虚拟“特色小镇”;2021年9月,公布一期《全国特色小镇情况通报》,曝光2个警示案例等。
据其介绍,2017年年底前,对外宣称为“特色小镇”的数量较多,其中存在大量虚假虚拟“特色小镇”。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省份清单内特色小镇减少至1600个左右,其中的一半位于东部发达地区。特色小镇清单“少而精”导向初步树立,在31个省份中,19个省份清单内的特色小镇数量少于50个。
而此次《导则》的出台,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了特色小镇的发展。此前2020年9月发布的“33号文”要求,全国特色小镇必须纳入各省份清单,此前已命名的特色小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清单,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理或更名。
作为“33号文”的细化落实,《导则》对清单统一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化细化,要求全面施行“一张清单管到底”,各省每年年底前公布清单,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由发改委“窗口指导”,进行监督、引导和督促调整。此外,还要求坚决清理清单外“特色小镇”, 对不符合的进行清理更名、撤除宣传内容,并在未来的项目审批中防止清单外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突破房住不炒等底线将“零容忍”
过去几年间,特色小镇发展中最常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地产化”。以发改委2020年通报批评的海口市“太禾小镇”为例,该小镇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总规划范围约18平方公里。网络宣传资料显示,该小镇是以大健康为核心,集合健康疗养、健康文化、健康农业、健康教育、健康旅游、健康社区为一体,预计打造成一座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幸福田园康养小镇。然而实际上,其仅仅是一个房地产项目,在被发改委通报批评后已经更名。
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陈亚军2017年指出,特色小镇受到一些房企的追捧,主要是因为以特色小镇名义向政府拿地成本相对较低,但这和特色小镇建设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从2017年底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评选开始,对以房地产为单一产业、打着特色小镇名义搞圈地开发的“特色小镇”,住建部就表示将实行一票否决。
此次,“房住不炒”与不突破合规用地、生态环保、债务防控、安全生产被列为特色小镇的5条底线。《导则》要求,对违反上述底线的行为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抓紧清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零容忍”。在执行层面,还严格规定了住宅用地占比的上限,即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
上述发改委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为各地区开展规范纠偏工作提供依据,有效防控房地产化倾向,并引导各地将这一数值引导在更低水平。
此外,“房地产化”也给部分地方政府带来了债务风险。发改委此前实地调研时指出,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的县过度举债建设特色小镇,政府投入大、占比过高。这些不顾及本地财政实力的做法,会放大地方政府财务杠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对此,《导则》也提出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不得以地方政府回购承诺或信用担保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综合考虑地方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公共设施开工建设节奏。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