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的一则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儿子死亡后获保险公司理赔111万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争议的缘由在于,原本属于肇事过错者、加害方的父亲,反而充当了赔偿请求人,获得了超过百万元的保险赔偿,同时,判决书也未明确肇事者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网友认为这样的司法裁判有可能诱使骗保行为,引发道德风险。
父亲倒车不慎轧死2岁儿子
先来看案件始末。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但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该案法官强调,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肇事父亲获百万保险赔偿惹争议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如果剔除保险这层关系,我们会发现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侵权人或者说过失杀人的这个人,反倒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
他解释称,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吴先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出现一个悖论,就是过失杀人的人反而获得百万赔偿,这在法理上就说不通。并且交强险也明确规定,必须得是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而该案是在家发生的,应该属于意外事故,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而非交强险。
李滨认为,这样的司法裁判,很可能引发针对幼儿的道德风险。“针对保险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安全的保护,现行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比如,监管部门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含死亡责任的保额不能超过20万,超过部分无效。”李滨说道。
他还指出,除儿童以外,保险法也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湖南郴州64岁男子将38岁智障儿子带到海南,后将其推入海中,只为骗保。
不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从道德风险方面来看,正常情况应该不会用自己孩子或者其他亲属的生命去换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可能会有这种担心,但这需要看我们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价值是什么,如果说是为了保障对车外第三者赔偿的有效性,那就不应当支持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纯经济利益出发的这种辩解。
有律师指出,车辆所有人之所以投保,目的就是为了在出现给他人造成伤害时能给予及时足额的赔偿,但法律没有规定此处的他人不能是肇事者的亲属。另外,肇事者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是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不能因为监护人是肇事者,就被剥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但也有律师的观点认为肇事者吴先生应负有刑事责任,否则会引发很多不良恶果。本案中,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不论是将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都是不应该免除的。
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明确
而吴先生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是该案的另一争议所在。张文平指出,单纯从规定上来说,公安机关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从目前来看,吴先生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决中并未提及。“两个原因,一个是,公安机关应该确实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所以法院没有办法用“刑事责任另案处理”的表述;另外,家属也承诺放弃对孩子父亲责任的追究,当然这个责任只能是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作为受害人只能谅解,不能放弃,因为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放弃,只能说是谅解。”张文平说道。
实际上,类似的案件并非没有发生过。2018年3月,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门口倒车,不小心将自己1岁多的儿子轧死。后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后认定,小舒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小舒的妻子对小舒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本案被告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受害人之母亦对被告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被告犯罪情节较轻。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小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近年来多发的骗保案件也给网友带来不少心理阴影。2018年1月,锦州发生一起车祸,开车的丈夫周某重伤,车上的妻子死亡。死者家属事后发现多份保单,若妻子意外身故,周某可获理赔约2949万元。2021年7月,周某犯故事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他随后提起上述。日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2017年,安徽淮北市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者是一名中年男子高某,声称他的妻子在当地的上城国际坠楼身亡。经过警方调查,这是一起杀妻骗保案。根据高某交代,在高某与妻子结婚之后,高某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因为自己想要这一笔钱,所以用妻子的性命换取意外赔偿金。
虽然吴先生的悲剧不存在骗保情形,但吴先生是否获罪也是避免道德风险的一个兜底防范。“如果在民事判决中对吴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做一个阐述的话,可能就不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了。”张文平说道。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