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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信用"黑名单"数据披露!国家医保局:生产企业要为行贿担责,将定期通报案源线索

于娜 2021-10-29 19:27:17

本报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监管部门不断释放出对药企失信加大治理力度的信号。

近日,据国家医保局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中披露,截至今年9月中旬,全国已经有5家药企因为给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定为“严重”失信;有14家企业被定为“中等”失信;50家企业被定为“一般”失信。目前尚无药企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种种迹象表明,针对药企失信的治理将持续深入。医药产业战略顾问周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国家医保局通报案源线索,和加强对地方医保部门的督导后,信用惩处将给药企带来更大的压力。

3家药企给回扣被认定严重失信

此前的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业内称之为信用“黑名单”。

不过,当初一些药企对此仍抱有侥幸和观望态度。直到今年9月,华北制药因集采断供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因此涉事产品被中止3年山东挂网资格,并取消9个月的参与国家集采资格,才让行业感受到了信用“黑名单”的威力。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发布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专门提到“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医保局在这次答记者问中明确,将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同时,定期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

就在当月,医保局发布了第一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结果显示,5家企业被点名,除华北制药、北京百奥外,哈尔滨誉衡制药、宜昌人福、阿克苏赣商均因涉及给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向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鹿瓜多肽注射液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浙江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根据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判决,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员向郑州市骨科医院麻醉科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盐酸纳布啡注射液、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等4个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根据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阿克苏地区维吾尔医医院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48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新疆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按照信用评价规则,严重失信的企业将被限制或中止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此前,医药企业一直把行贿责任推给医药代表或代理商、经销商,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企业和员工、经销商、代理商的商业贿赂行为都列入评价范围,将他们进行信用绑定。

此次国家医保局再次强调,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行贿药企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对于“回扣”行为,失信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国家医保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这意味着,只有降低虚高价格,医保部门才能通过药企的信用修复。

建立和实施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特别是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按照规定,失信企业有主动修复信用的机会,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

医保局人士表示,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

同时,药企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引起足够重视,国家医保局在答记者问中强调,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

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据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国家医保局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之前曾有报道称,一些地方的药企对于书面承诺消极怠工,信用评价制度的落地进展令人担忧。此次国家医保局人士表示,整体上,医药企业对信用评价制度认识到位、积极相应、主动配合,绝大多数企业第一时间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书面承诺。目前,各地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