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在公司被立案调查近3年时间后,2021年11月12日晚间,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将承担5.5万名投资者损失总额24.59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
某不愿具名律师对《华夏时报》表示,目前来看后续赔偿应不存在问题,但损失较大的投资者,获赔到位多少还需继续观察。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在投资者损失核算上,认定的揭露日为某自媒体上有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而以自媒体揭露日为核算基准的情况,过去并不多见。
一审落地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康美药业(600518.SH)共5.2037万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
据悉,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证监会认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康美药业向投资者予以赔偿。投资者损失核算则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以“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
除此之外,判决中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100%连带责任。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惩首恶”
需要注意到,这是首例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有三方面。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说明了此案侦办的进程:案件发生后,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本案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为某自媒体上有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据此来核算投资者损失。“过去自媒体的报道基本不被认可的。”某不愿具名律师对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