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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责险或迎来采购潮:一家大型财险公司收到超50家上市公司的采购咨询

吴敏 2021-11-24 10:48:43

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在巨额连带责任下,中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案的一审宣判掀起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离职潮”。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11月12日以来,已有超2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辞职原因多为个人原因。

基于康美药业案的示范效应,越来越多遭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者信披违规的投资者都将可能选择集体诉讼。在此背景之下,专注于董监高职业风险的“董事责任险”引发业界热议,平安财险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短短几天,公司就收到超过50家上市公司关于董责险的采购咨询。

但投保了董责险也并非拥有了“免死金牌”。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故意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都不在董责险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内,这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董责险条款中均有明确写明。如美亚财险的董责险条款规定:不诚实的、欺诈的、或故意的行为或疏忽不属于赔偿责任。但在实际中,如何认定是故意或者疏忽,仍是难题。因此,大多保险条款中都规定,故意或者疏忽由法院最终判决或者其他机构裁决,亦或公司书面认可。”

董责险引关注

根据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康美药业需对5万多名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参与造假的4名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5%-2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13名责任人中包含5名时任独立董事。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与赔偿金额形成悬殊的是,上述几位独董从康美药业获得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

尽管上述5位独董辩称,在履职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告,对公司各类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更未从中获益。但法院认为,独董虽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因此仍然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而专注于董监高职业风险的董责险也由此引发业界热议。翻看国内上市公司年报,开篇便进行了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而“董责险”恰是董事、监事及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疏忽、不当行为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诉讼费用及承担其他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这里的“不当行为”,是指诚实的管理团队的“过失行为”,而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

据东方财富Chioce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1日,今年共有154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董责险购买计划,同比大幅增长53%。

京师国际总部保险法领域律师陈雷博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董责险本应该因董事个人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对于证券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上市公司为董事个人投保后,可以有效的减轻董事个人因害怕决策失误引起的赔偿,激励董事大胆决策。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后,将引入保险机构作为外部治理机制监督董事个人的决策行为。”

投保率将上升

董责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含个人责任和公司责任。个人责任包括疏忽、过失或仅因其董监高身份须承担的责任,包括抗辩、调查、调解、和解、仲裁以及判决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公司责任是公司为董监高补偿责任、公司证券赔偿请求责任、公司雇佣行为责任。

当上市公司高管遭受索赔时,投保的董责险,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为之提供保障责任。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也多了一份经济保障。本报记者从业内获取的一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总共不到400家,2020年单年新增投保公司高达170家。

2021年1月以来,多家A股公司陆续发布拟为公司高管投保董责险的议案公告。截至11月19日,投保董责险的公司已有216家,保费预算总计约8000万元,单均保费37万元。

各家公司投保的保额和保费支出方面也差异较大。在今年投保的216家公司中,近六成公司的投保保额集中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也有极少部分公司保额低于3000万元。六成以上公司的保费支出在30万元至80万元。

2020年以来的趋势显示,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类型已发生较大改变;一是从多地上市公司到A股上市公司的大趋势;二是民企、高新技术企业需求高增。三是IPO企业需求不断增长;四是央企统保趋势明显。

实际上,董责险是一件舶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责险。

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责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购买率更是高达100%。在我国香港地区,董责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至70%。而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董责险的渗透率仍然很低,截至今年10月底,仅有650多家投保了董责险,投保率不足15%。

陈雷博曾告诉本报记者:“董责险在我国发展较慢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我国主要处罚上市公司本身而不直接处罚董事个人的监管模式有密切关系。”

杨泽云则向本报记者表示:“董责险渗透率低,原因很多。首先,我国法律对于董事等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从而公司及公司高管不认为自己面临较高风险。资料显示,一些在海外有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其董责险渗透率较高。而仅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其董责险就很低。其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风险意识及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投保董责险以转移风险。最后,董责险的赔案较少。一是,由于投保较少,本身赔偿也少。二是,董责险很多涉及公司秘密而签署了保密协议。保险公司披露的案件基本没有。”

但在杨泽云看来,康美药业一案对于董责险而言,可能是一个转折点。其表示:“此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处罚力度不够。但去年新实施的证券法加大了对于公司高管的处罚力度。而康美药业案件将这个变动传递给了公众。另外,虽然众多独董辞职,但独董是公司必要人员。且还有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