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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独董和马兴田会上诉吗?多名律师解读判罚「独董制度改革正当时」

贾谨嫣 陈锋 2021-11-25 20:34:43

关振海

本报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11月24日,由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独董制度改革正当时 A股‘看门人’法律责任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多位知名法学专家、上市公司独董、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各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讨论,为中国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建言献策。

此前,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落地,5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5%至10%的连带赔偿责任,涉及连带赔偿规模共约3.68亿元,而他们彼时任职时的年薪不过10万元左右。巨额数差,在资本市场引发轩然大波。

一审判决合理吗?独董该不该承担巨额连带责任?多位资深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表看法。除此之外,业内对康美药业前董事长马兴田一审获刑12年也很关注。

有律师在研讨会上表示,其实法律有很大一部分功能就是一种威慑,一个是立法的威慑,一个是司法的威慑;证券法当中已经规定了董监高的责任,“但是在实践当中大家不当回事”,通过这样一个判例,大家就都对这个事情重视了,所以说,那么多的独立董事接连“出逃”,从这个角度而言,它肯定是有影响力、标志性的一个判罚。

独董巨额连带判罚

康美药业5名董事冤不冤?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在研讨会上表示:“当然冤。”

吕良彪律师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天经地义,但如此史无前例的民事判决似有违公平原则,与五位独董的过失、收入与责任过分不相称,国外公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此等范例,对此似可参照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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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

在他看来,“低薪酬、低风险”是一个基本的公平原则,年薪约10万元却要连带赔偿过亿,无论再怎么强调岗位的重要性显然都是责权利不相匹配的。另外,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事实上所能起到的作用和过错(主要是疏忽)程度,不宜承担这样的风险与责任。

截至目前,仅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方面放弃上诉。康美药业独董会否上诉还未可知。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则认为,借助市场热议之际,独立董事承担如此重责任应该上诉,上诉后或存在改判的可能性。

作为A股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多名律师认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标杆意义,未来或成为相关判决的案例标本。因此,张远忠律师认为,即便相关独董不会承担实际赔偿责任,但若相关独董放弃上诉,或等同于牺牲了独立董事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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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

“康美药业独董一审被判的连带责任太重了。”张远忠律师也认为,作为上市公司“看门人”,独立董事无法完整的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调工作,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下,本次处罚相对较重。

除此之外,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发起人武绍智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对独董5%至10%的连带赔偿判决,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公平分配问题和法律适用上的恰当问题,这并非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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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绍智

不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振海在研讨会上表示,这是一个合法的判决,它有法律依据。证券法当中针对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单独提出来说独董,是因为它没有区分一般的董事和独立董事,即把独立董事和一般的董事放在一起来进行规范。所以说,证券法第99条对这部分规定的很清楚,法院判决独立董事承担责任,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它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判决可能没有结合我们中国的独立董事运营环境来进行判决。”关振海称,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法律的功能是什么,其实法律有很大一部分功能就是一种威慑,一个是立法的威慑,一个是司法的威慑;证券法当中已经规定了董监高的责任,“但是在实践当中大家不当回事”,通过这样一个判例,大家就都对这个事情重视了,所以说,那么多的董事接连“出逃”,从这个角度而言,它肯定是有影响力、标志性的一个判罚。

12年有期徒刑判罚

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马兴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康美药业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共计20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30%以上,共计7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

另外,马兴田还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虚假经营信息;故意隐瞒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亿余元不予披露。

此外,2005年至2012年期间,马兴田为康美药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港币790万元、人民币60万元,康美药业及马兴田均构成了单位行贿罪。

作为执业31年的律师,武绍智在11月24日的研讨会上表示,在证券市场中应当加重行政方面的处罚,对于证券犯罪应该轻邢化。

“毕竟企业家为社会创造财富,应当在刑事处罚上慎重,不要采取‘一棍子打死’的风格。为社会创造财富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的,企业家有很多的才能和潜质。” 武绍智律师称。

对比成熟的国外证券市场,武绍智律师认为,在动用刑事处罚方面,国外更多采取的是轻刑化,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既受到法律的处罚还能重新为社会创造财富。

马兴田一审被判12年是否合理?武绍智律师称:“马兴田经营康美药业这么多年,为社会创造了较多财富,我觉得应该从宽处罚。加上他对社会做的贡献,再从法定上给予判刑。若马兴田上诉,应该改判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不过,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田轩看来,12年是判轻了。他称:“在美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内部交易是视同杀人放火的重罪,最多是可以判25年的,比如麦道夫被判了170多年,前一阵子死在了监狱里面,安然事件的董事长判了25年,最后也死在了监狱里,对于这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这些实际责任人,我觉得12年判的是有点轻,应该再重一点。因为真正的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再加上严刑峻法。”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