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近年来,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如今保险资金也将加入这一业务团队。
1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同时还规范了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行为。
“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持有期限较长、存量规模较大,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投资收益的需求。《通知》的制定,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作用,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据了解,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对于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通知》要求具备五个条件:一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二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三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是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五是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则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根据《通知》要求,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保险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借入人,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为证券公司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借入人为商业银行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还强调,对境内转融通出借业务,因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设定担保要求;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借贷业务,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并要求动态监控,确保担保比例持续达标,以提升出借资产的安全性。
而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保险机构也要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二是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是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四是风险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要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对交易额度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强调出借人合规责任不弱化、不转移,证券出借后在会计核算上不终止确认,在托管管理上仍纳入托管范围,在比例监测上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大类资产比例管理,且出借超过20个交易日的证券不得作为高流动性资产计算流动性监测比例。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