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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佬折戟内幕交易:赶上股灾亏损170多万,被罚60万后又被判刑

帅可聪 陈锋 2021-12-16 20:34:48


本报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什么叫“偷鸡不成蚀把米”?昔日投资大佬徐某某如今或许有着深切的体会。一次内幕交易赶上了股灾,他亏损了170多万元,后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最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因犯内幕交易罪,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2月16日,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确认,在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徐某某服从判决,未进行上诉。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健康的证券市场需要监管层、从业者、投资者及证券机构各方的努力和维护,对破坏投资者权益和证券市场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先经行政处罚,后被刑事追究,徐某某一案在证券市场再次敲响了警钟。

投资大佬被判三缓三

根据这份于2021年9月2日作出、12月8日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结合证监会公开资料,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时,徐某某为大陆资本有限公司(Continental Capital Limited,下称“大陆资本”)董事总经理、上海清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清泉投资”)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

另据公开信息显示,徐某某还曾在多家知名金融机构任职,包括曾任职德意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经理、殷库资本投资经理、汇丰银行直投(亚洲)项目经理、中关村并购基金董事总经理等,有着极其丰富的投资管理工作经验。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大陆资本下属康地饲料添加剂(北京)有限公司、康地饲料(天津)有限公司是广西扬翔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中牧股份拟收购广西扬翔的部分股权,被告人徐某某时任大陆资本董事总经理,是该项目的推荐人并参与双方磋商。2015年6月4日,中牧股份与广西扬翔达成股权收购意向;同年9月2日,中牧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经证监会认定,上述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15年6月4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徐某某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徐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中牧股份股票10.57万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392.4824万元,后以总价215.5716万元售出(实际亏损170多万元)。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内幕交易的事实。

北京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并卖出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内幕交易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2月16日,接近案情的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确认,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徐某某未进行上诉。记者多番尝试寻求采访徐某某,但未能与之取得联系。徐某某在内幕交易案案发时任职的上海清泉投资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徐某某几年前已从该公司离职,目前没有其联系方式。

三年前已被罚款60万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考虑到徐某某并未从内幕交易中非法获利,但刑法对内幕交易罪规定并处罚金,法院判处的2万元罚金由徐某某此前向证监会缴纳的罚款中依法进行折抵。

早在2018年1月,针对上述这起内幕交易案,证监会就已向徐某某开出60万元罚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曾披露该案的诸多有关细节。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11日12点46分02秒,徐某某本人证券账户转入999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广西扬翔实际控制人杨某亲属唐某汇入的1000万元,该笔资金系杨某委托徐某某办理回购广西扬翔股权的部分诚意金,并由徐某某后来将该笔资金转给了交易对方。

徐某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买入中牧股份9.37万股,买入金额346.63万元;2015年6月15日买入1.2万股,买入金额45.85万元;2015年7月6日全部卖出,合计卖出10.57万股,卖出金额215.57万元,亏损176.91万元。

众所周知,在徐某某开始买入中牧股份的第二天,即2015年6月12日,上证指数触及历史阶段高点5178点,而后上演了一场载入史册的股灾。

值得一提的是,在面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时,徐某某及其代理人曾提出申辩意见:当事人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但证监会对相关申辩意见均未予以采纳。

证监会彼时表示,徐某某敢于使用他人资金大额买入“中牧股份”,说明其对该股后市有很好的预期,有很强的购买欲望,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主观心理状态。2015年6月、7月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当事人不惜亏损卖出股票,不排除是为规避风险,而不能必然得出是当事人所称的体现了主动放弃、避免内幕交易的主观态度,并且此卖出行为如上所述也不影响内幕交易的构成。

证监会还指出,徐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39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知法犯法,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敬畏,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虽然交易亏损,但其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上述情节恰恰反映出其违法主客观方面较为严重。因此,当事人所称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所称的无危害后果与社会危害性较小之间也存在一定逻辑矛盾。当事人所称配合调查、交易亏损等情节也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连大有律师表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不仅面临行政责任,更面临刑事责任。此外,依据现行的《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因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民事索赔。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