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傅碧霄 见习记者 卢梦雪 北京报道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境外展业做出最新监管要求,并在以往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了租赁物范围。
1月11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号文)出台之时,国内租赁市场尚未积累足够的实务经验,因此该文件的内容大多为框架性的要求。这一方面给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后续通过项目公司开展业务留存了灵活变通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造成项目公司的部分风险和运营问题未得到有效监管;此外,由于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称:《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颁布前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导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展业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出台《办法》,以期解决这些问题。”
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展业
《办法》发布前,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2号文及《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设立境内外的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
“项目公司的设立可以帮助金租公司实现风险隔离、降低税务成本、适应特定租赁物(如飞机)进口批文的特殊要求、归拢资产并利用资产信用融资。2010年2号文出台后的十余年里,项目公司在金租公司的航空、航运租赁业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为我国金租公司在国内和全球航空、航运租赁市场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汉坤律师事务所分析称。
《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下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此次《办法》发布后,2号文随之废止,但《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仍有效。
“2号文出台之时,国内租赁市场尚未积累足够的实务经验,因此2号文的内容大多为框架性的要求。这一方面给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后续通过项目公司开展业务留存了灵活变通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造成项目公司的部分风险和运营问题未得到有效监管;此外,由于在《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颁布前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导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展业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出台《办法》,以期解决这些问题。”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峰分析认为。
《办法》允许在境内外设立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除境内保税地区外,新规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的境内地域明确增加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另外,新规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为金融租赁公司在其他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预留了灵活性。”汉坤律师事务所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体方面,并非所有金融租赁公司主体都可以任意设立境内或境外的项目公司。具体规定为,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扩大租赁物范围
银保监会表示,为契合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核心功能需要,并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等。
与2号文相比,《办法》新增了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
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峰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此之前,金融租赁公司从事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的租赁业务,均由金融租赁公司本身直接开展,《办法》出台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叙做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租赁业务,更有利于相关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和风险防控。
金融租赁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据2021年10月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总资产3.54万亿元,同比增长8.59%,总负债3.03万亿元,同比增长9.35%,资产和负债增速基本保持稳定,稳健发展成为未来的主旋律。
随着金融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张、重要性的显现,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在金融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后续相关监管措施会逐渐规范化、常态化。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