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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管理办法,对银行高风险关联交易设定比例限额

冯樱子 2022-1-15 08:23:11

本报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1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其中要求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乱象问题。

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弥补制度短板,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

1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关联方的识别认定,除了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子公司外,《办法》要求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亦纳入关联方。

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的同时,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与此同时,《办法》对银行、保险、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

例如,银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此外,《办法》在第四节,特别针对目前市场关注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或套取资金、违规授信等行为,做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其中包括,银行、保险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银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办法》将一些新型关联交易形式纳入其中,反映了关联交易管理针对现实风险最新变化情况的相应优化和调整。总体来讲,进一步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不管是《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的颁布,还是《办法》的施行,一系列动作意味着监管正更大范围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相关业务。

进一步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措施

近两年,银保监会持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

经过两年的专项整治,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对部分人员取消任职资格、实施行业禁入。

督促银行保险内部问责处理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360家次,问责个人5383人次,其中党纪、纪律处分674人。分三批次向社会公开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通过系列举措,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借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之前,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依据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需要根据当前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修订完善。

曾刚提到,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对象。此前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可能更多地关注银行表内信贷。而现在的关联交易变得更隐蔽,可能通过担保、理财、股权质押等形式开展。

“根据现实情况,对关联交易应作出更严格规定,对新出现的、可能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性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曾刚说,从长远看,关联交易整治将为银行保险机构创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确保其长期稳健发展。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进一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推动关联交易乱象整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我国银行保险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