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1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针对市场调节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重复收取费用等问题划出五条监管红线。
同时鼓励主动惠企利民,适当减免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基础银行服务费用,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服务价格行为管控,规范服务流程,优化系统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确保服务价格合理定价;同时,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实体经济,提升微观经济活跃度。
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各行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逐步减少。
银行业也是如此,仅有个别银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项目已成为最主要类型。
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1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规范了定价要求与校准机制。明确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等不同定价方法应满足的条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通过比较同质同类项目、跟踪跨期成本变化、评估实际执行价格水平等方式,确保服务价格合理。
《指导意见》划出五条监管红线。针对市场调节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融资相关服务质价不符、定价区间过大、引入外部服务加价过高、重复收取费用等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其中强化了定价约束,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周茂华表示,禁止银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不正当竞争令银行服务质量受损,经营可持续性减弱,同时,不利于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他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规范部分银行不正当逐利行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促进银行服务合理定价,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指导意见》作为银行服务价格监管制度的一部分,是对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市场调节领域管理要求的进一步延伸,与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各有侧重。
鼓励银行对特定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小微市场主体,专项领域等特定领域的服务。
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和活跃度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在为国家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提供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时,合理确定价格。
周茂华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有望进一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实体经济,主要是国内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服务定价,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让利实体经济。如不同的群体服务费实施差异化优惠定价,适度降低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账户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费用等。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在与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中,银行可结合决策独立性、客户法律关系、利益归属等情况,区别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价格管理。
同时,加强服务外包管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要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并要求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强化对服务外包机构与合作方的管理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层层外包而带来的质量下降等问题,直接强化服务商管理就是必须掌控的一环。规范银行外包服务市场,促进价格公平竞争,进而保证相关服务不会受到干扰,保证相关服务质量的提升。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