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芸茜 北京报道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去年底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但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恶意诉讼这一现象却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逐渐凸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仅妨碍科技进步,搅乱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甚至对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冲击。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广博集团董事长王利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带来了一个“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加高水平发展”的建议。他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对“恶意诉讼”的界定,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
知识产权是创新与经济结合的纽带,创新催生的知识产权有效供给,传导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
王利平表示,新形势下,探索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知识产权不被滥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的处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比如,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中“恶意诉讼”的界定尚未清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权利滥用行为,是在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掩盖下,向有权机关提出的非以保护知识产权且非以维护自身权益之目的的诉讼,但现阶段却缺乏清晰的界定。
此外,目前对于恶意诉讼的反赔责任和机制尚未明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诚实信用和依法行使诉权的法律原则,也是现阶段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却并未完善,使得在法律层面无法有效遏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发生。
明确法律界定和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王利平认为,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恶意诉讼”的界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在第二级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将其列为一个独立的案由,但是,截至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指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恶意的认定更是争议颇多。因此,要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给予足够重视,从立法、司法实践、行政监管、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素养等多方面入手,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明确、准确地区分正当与恶意行使权利,更加有效地发挥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
其次要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案件中,责任承担司法适用的混乱加大了受害方的举证、反赔偿难度。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让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获得相应补偿,让提出恶意诉讼者受到相应处罚。“明确就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是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应有之举。”王利平表示。
此外,王利平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审查及授权后的确权制度。防止假性知识产权的产生是遏制恶意诉讼的有效途径之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强化审查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形式审查制度,把好质量关,切实提高授权知识产权的质量。完善知识产权确权法律制度,建立司法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效力抗辩制度,允许法院对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知识产权在个案中不提供保护。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