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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困难企业有了缓冲期!江苏“歇业”新政实行三周,已有52家企业办理

葛爱峰 夏高琴 2022-3-23 21:22:50

本报记者 葛爱峰 见习记者 夏高琴 南京报道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了解到,截至3月21日,江苏省共有52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备案。

去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除了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外,还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

《条例》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最长可达3年。该制度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疫情下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设置“缓冲区”

“建立歇业制度目的是为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但客观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除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其仍然具备市场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报记者介绍道。

据了解,歇业期间企业可以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这意味着企业可以省去租赁房屋、支付水电、雇佣人员的费用,且不用担心因“查无下落”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近年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和挑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与风险逐渐加大。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范世乾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歇业制度是国外通行的针对企业特殊状态的登记制度。大陆地区首次出现于广东的创新探索。这项制度的价值在于给因为特殊原因造成的暂时经营困难企业以缓冲器,暂时歇业不会影响企业信用信息。当特殊困难结束以后,企业完全可以恢复经营,而无需重新设立新的企业。在当前全球新冠疫情肆虐的背景下,歇业制度尤其重要,它给了诸多因为疫情经营难以维继的企业更多的选择,必将助力中国经营度过疫情艰难期。”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杨轶清也认为:“歇业制度是本次登记条例的最大创新亮点。尤其在疫情绵延至第三年,市场主体持续承压的背景下,其现实意义突出。运行长达三年的“歇业”相当于休眠,有助于经营者理性面对困难,减少短期行为,做出合理合法决策。尤其对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冲击大的行业意义重大。”

实行三周已有52家企业办理

该制度自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江苏省各地陆续有企业选择申请歇业。

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21日,全省共有52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备案,其中有限公司36家、个人独资企业4家、个体工商户12家。申请歇业的公司中自然人独资或投资的有33家,注册资本300万元(含)以上的有9家,100万元(含)到300万元的有14家,100万元以下的13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企业办理歇业,并不是“一歇了之”。首先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此外,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仍需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在范世乾看来好的制度下,仍要防止少数别有所图的企业借机浑水摸鱼,他说:“歇业实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企业歇业并不影响企业权利义务,防止企业借歇业之名逃避债务;处理好歇业与经营异常(如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之间的关系;要妥善处理歇业期间的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也要遵循《劳动合同法》。另外,还应该进一步明确诸如歇业期间股权转让问题,债权人异议制度,违反歇业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