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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5家城投延期披露年报 或与疫情和监管政策趋严有关

王永菲 冉学东 2022-4-27 19:34:14

本报记者 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

临近年报披露截止日4月30日一周之际,多个作为发债主体的城投公司陆续发布年报延迟披露公告。此外,发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机构的公告的城投公司数量也在增加。

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15家发债城投企业延期“交卷”,各城投年报披露延期公告提到的延期原因均为“受疫情影响,审计人员无法现场进行年报合并报表审计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发债城投公司应通过坦诚地与股东、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交流,降低年报推迟的负面影响。

已有超15家城投延期披露年报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作为发债主体的城投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4月22日至今,包括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修水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林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新团投资有限公司、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湘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逾15家城投企业陆续宣布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多个城投企业的债券发行人向记者回复表示:“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存续期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月22日,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湘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湘乡城投”)成为首家发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城投发债主体。

按照已披露延期公告中提到的原因,均为受疫情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低于预期,计划于2022年5月31日前或6月30日前披露。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城投公司并未公告是否延期披露2021年年报,但是发布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审计机构的公告。比如怀化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射洪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城资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7家发债主体,大部分变更原因为合作到期,目前上述发债主体也暂未披露2021年年报。

对于发债主体延期披露年报现象,杨海平向本报记者表示,年报推迟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级,影响公开市场融资(包括发债)的报批,还会影响商业银行对发债城投公司授信额度的审批,引起市场对其财务风险的担忧,进而引发存量债券的价格波动、股价波动。对于流动性相对较为紧张的城投公司而言,不排除由此引发连锁反应。

年报“失约”不能常态化

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债券发行人审计相关工作被迫推迟,发债城投主体年报披露延迟数量增多。

2020年,沪深交易所曾发文指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者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于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但是年报“失约”情况不能常态化,因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报,2021年7月16日上交所曾对28家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纪律处分。

对于年报延迟披露的原因,杨海平介绍,除了疫情以及审计要求变化、审计工作量提升等客观因素。一些发债城投企业延迟披露2021年财报,或与《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2021〕15号文)的印发和实施为标志,2021年城投公司融资监管环境进一步趋严有关,发展环境出现较大变化。部分城投公司经营业绩不及预期,风险因素上升,影响年报如期披露。

对于债券发行主体年报披露情况,2022年1月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相关通知,敦促相关债券发行人履行好信披责任。

2022年1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债券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应当重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辅导、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市场主体应当高度重视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

财政部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