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修桥铺路等公共支出,钱由谁出?税费收入进入哪一级财政中?这些政府间财政关系一直是财政中的大问题,被学界称为财税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傅志华表示,我国没有明确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和事权划分的法律法规,而是采取“上级发文、下级执行”模式。这在当下已经不合时宜。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成了最重要的任务。特别是在中央与省级层面财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成为财税改革的关键一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已经成了财政体制的薄弱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省以下财政体制建设的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因此改革的重点,关键在于如何更有效地推进公共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省与市县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2005年起,逐步探索建立“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由省核定到县,资金调度到县,政府债务、预算编制管理到县。
从全国范围看,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建设状况较好,而经济基础较薄弱地区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建设却相对滞后,由此产生的财权和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的情况也较多。
一位地方财政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事权和财权常常是“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要做的事千头万绪,每一个都和“钱”挂钩,但对基层来说,“钱”却常常是很紧张的。“只做事,不给钱”,这使得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难点重重。
在杨志勇看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使权责配置更为合理,对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此次《意见》确定,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而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属于省级财政事权。
一个亮点是,此次《意见》明确了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对于共同财政事权,要求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量能负担、差异化分担,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
多年来,县级财政作为国家财政基础,是财政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键一环。对此,《意见》要求,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
同时,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通过差异化的分担办法,可以更好地发挥共同财政事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这使得上级财政根据承担的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同时也避免让下级财政被动承担“兜底”责任。
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在地方财政中,地方债是躲不开的话题。
今年,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3.65万亿元,与去年持平。“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满足地方融资需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重点项目、重大任务的完成,同时有利于拉动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杨志勇表示。
不过,他也提醒,专项债券只能针对有收益的项目发行,切忌专项债券一般化,以减少地方债增量风险。
此次《意见》明确,各地区要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事实上,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防范新增地方隐性债务政策措施不断发布,多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公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要压实地方各级政府风险防控责任,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也提出,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同时,今年多个地方政府也在部署防范化解隐性债务工作。
对于财力较弱的地区,《意见》提出,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同时,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