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樱子
7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
对于资本监管要求,《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其中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此外,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办法》提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则不得低于6%。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但任意一项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通知》明确,对于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提出下列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等。
对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重要资本性支出;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提出以下监管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补充一级资本;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编辑:孟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