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又有药企因“控销”而被反垄断法处罚。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披露,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伊顺药业”)在销售一款独家产品莲芝消炎滴丸时,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8月收到垄断举报线索,经查,海南伊顺药业要求全国范围内的40家经销商签订《价格管控协议书》等合同,约定不同规格的莲芝消炎滴丸的出货和终端价,并规定经销商不得窜货至其他区域,不得挂网销售、低价销售。
由于该垄断协议并未真正实施,且海南伊顺药业“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海南市监局决定对伊顺药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医药产业战略顾问周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集采价格谈判、医保限价政策推进,药品器械价格大幅下降,医药企业却仍想维持院外零售市场既有的价格和销售体系,但是事实说明,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将面临监管和法律风险。
药企限定转售价遭举报
海南伊顺药业成立于2003年6月,主营产品有莲芝消炎滴丸、板兰根滴丸、注射用维生素C等,其中被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产品为莲芝消炎滴丸,是海南伊顺药业的独家产品。
根据举报线索,2020 年 8 月起,海南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依法对海南伊顺药业涉嫌与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尚未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了调查。
经查,2019 年至 2020 年,海南伊顺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药品零售渠道与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尚未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海南伊顺药业与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转售莲芝消炎滴丸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莲芝消炎滴丸销售合作协议》《价格管控协议书》或《莲芝消炎滴丸连锁药店渠道代理合作协议书(确定版)》,上述三个协议为海南伊顺药业格式合同,其中包含有限定经销商的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相关内容。
比如在价格管控协议中,海南伊顺药业规定了莲芝消炎滴丸市场商业出货价,并将安排公司专门人员检查合作方是否低价销售,若低价销售,海南伊顺药业除了处罚合作方外,还要求对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从低价端收回货物,否则就停止发货。甚至如果合作方要在互联网上销售莲芝消炎滴丸,也要经过海南伊顺药业书面许可,否则也要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罚金。
实际上,虽然有40家经销商收到了海南伊顺药业转售莲芝消炎滴丸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但只有 7 家经销商确定双方签订协议,且均未执行协议规定价格。
据处罚决定书,莲芝消炎滴丸属于清热解毒类药品,2020 年,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对清热解毒类药品明文规定,价格不能超过30%加价销售。从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说明材料以及双方诉讼材料看,没有执行当事人规定的协议价格
海南市监局认定,海南伊顺药业与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尚未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海南伊顺药业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积极整改和消除影响,海南市监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海南伊顺药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22年6月13日,海南市监局依法向海南伊顺药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海南伊顺药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控销”触及反垄断红线
“其实,‘控销’在医药行业里并不少见。”吉林省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经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一些药企为了控制药品售价,不让药店通过降价竞争来吸引顾客,就会给药店附加各种各样的“控价” “控销”条件。该销售经理表示,如今零售药店市场价格战很激烈,而一些药企却控制药店定价,引起业内不满,他推测伊顺药业应该是被经销商举报的。
特别是针对电商平台,因为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普遍低于厂家所规定的价格(20%以上),打乱了厂家建立的价格体系,所以出现药品生产厂家抵制电商平台的情况。
但是普药控销模式有着诸多弊端和法律风险。周树认为,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药品生产商与各经销商均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生产商对经销商限定规定药品零售价和终端价的行为,干预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减少了消费者可能以更低价格购买药品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医药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要面临监管的不断强化。国家已出台《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以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医药领域 “控销”成为当前被加强监管的对象。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 3 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3 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6 件;审结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 26 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 9.5 亿元。
过去一年,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强化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执法。2021 年 4 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全面修订价格条款,并处罚款 7.64亿元。该案的查处,打破了扬子江药业集团对相关药品的价格管控,推动蓝芩口服液等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下降 30% 以上。
由于我国部分原料药市场集中度较高,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原料药领域反垄断集中执法,涉及先声药业、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南京宁卫医药。
同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原料药领域经营行为的法律“红线”,提高反垄断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原料药领域经营者依法加强合规自律,降低违法风险。
医药领域反垄断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对签订垄断协议的企业的违法责任作出规定,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按照上一年销售额按比例进行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可处以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习编辑:颜源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