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大网12月30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予以公布,并于今日(3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草案》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49条具体细则。
《草案》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日前表示,金融稳定法明年有望出台。“这将明显提高金融重大风险防控能力,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发挥重要作用。”他说。
遏制金融风险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除经依法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此次草案对金融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多项禁止行为。草案第十三条提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
另外,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规定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转移金融机构股权或者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要求,“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客户权益保护等制度,有效监测、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调整相关人员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业内专家表示,金融稳定法将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和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草案》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里第一次提出来。草案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草案》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草案》提出,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
《草案》还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证券报等;整理:李云鹏)
编辑:方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