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代表上市公司大智慧诉公司董监高张某虹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该案因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实际上,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对证券违法的处罚已经从“罚酒三杯”到了“伤筋动骨”的地步,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任风险越来越被大众所关注,而大智慧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巨额赔偿一案,也迅速引发外界对董责险的热议。
投保机构成功追偿董监高3.35亿元
从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信息来看,大智慧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份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向时任董监高相关责任人追偿。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经过审理和调解,大智慧与张某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4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林晓镍说道。
董责险成上市公司新刚需
实际上,2020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群体面临的诉讼风险,而康美药业、大智慧等司法案例,不仅给上市公司敲响“警钟”,也让董高监们看到了自己的执业风险。
陡然升高的违法违规成本,让董责险逐渐由小众边缘险种,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刚需。已经吃过苦头的大智慧也于2022年4月份发布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赔偿限额不超过1亿元,费率不超过保额的1%(税前)。不过,大智慧去年投保的董责险保单并不赔付此前年度已经发生的索赔案件,且公告也未披露将从哪家保险公司处购买等更多详细信息。
购买董责险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转嫁风险的主要手段。近几年,购买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2年,在上交所、深交所等公开平台披露购买董责险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19家、248家、337家,增幅分别为205%、108%、36%。
董责险升温的背后,是A股市场风险环境的巨变。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当下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为上市公司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为准则,并日渐强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法律义务,体现在信息披露领域,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将引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了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立法趋势催生了降低董监高职业风险的需求。
但购买了董责险并非意味着上市公司就此便可高枕无忧,翁冠星指出,通常情况下,故意行为,包括财务造假、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职务侵占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等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并不包含在董事责任险里面。也就是说,董责险是为高管对冲“无心之失”,而非为“有心之过”兜底。
险企需警惕董责险“一赔惊人”风险
不过,董责险自2002年引入A股市场后,20年来尚未有一家国内上市公司公告过该险种的赔付案例。
明亚保险经纪总公司重客部经理潘耀斌曾向《华夏时报》记者解释称,这和董责险的产品特点有关,董责险的“长尾”特征较明显,从证监会发出监管函到立案、调查、启动理赔、理赔结束,要经历较长的司法过程,一般需要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目前相关理赔并没有呈现出来。但当前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还是不少的,预计未来三年,相应的理赔案件都会呈现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董责险还具有“不赔则已,一赔惊人”的特点,对此,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董责险的主要作用是在上市公司董监高因不当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为其提供保障,保障的主要项目包括被保险人的抗辩费用及民事赔偿金。新的证券法在加大对董监高的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董责险的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而实际损失是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差额及其佣金和印花税。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因为虚假信息披露会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因此会导致总的损失都不小。相应地,董责险的赔偿金额也不小。
在杨泽云看来,一方面需要通过限制保险金额,即限制赔偿责任限额的方式,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赔率,比如5-10%,让董监高等被保险人自身加强责任感和风险感,尽可能负其应有的责任,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
无风险,无保险。董责险自引入我国以来,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杨泽云认为,主要在于我国的董监高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不完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几乎没有。因此,董监高几乎就没有风险,相应地,董责险也就没有市场价值和市场需求。
“但证券法不仅加大了对投资的保护,也加大了对董监高人员的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遵循海外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损坏投资者利益的事故,也需要进行赔偿。”杨泽云表示,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董监高赔偿案例暴露了董监高的巨额责任风险,因而,我国的董责险有了爆发式的增长。当然,要让所有公司的董监高都投保董责险,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不断爆发的董监高赔偿案例必然会推进董责险的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