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多地烟草局规定三代血亲不得应聘”的消息登上热搜。
据报道,近日山东烟草专卖局发布的2023年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告要求,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录用后即构成干部任职回避情形的岗位,也不得应聘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单位系统的岗位。
这被认为是山东烟草局打破体制内好职位“世袭制”问题的桎梏,选拔有能力、公平、廉洁的人才的有力之举。
不仅仅山东烟草局在招聘公告中列出该要求,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山西省烟草专卖局、青海省烟草专卖局、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等均提出该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回避要求并非今年首次出现。上述规定出自《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招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早就存在,且非常明确。
其实,关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岗位亲属回避”,我国相关部门出台过明确的规定。
201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其中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近年来的多次“国考”招考公告中对“亲属回避”也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许多地方也在国有企业招聘方面出台规范,包括“重要岗位亲属回避”等内容。(来源:上游新闻、财联社、公开信息;整理:李云鹏)
编辑:方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