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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四年仍赔钱!海通资管权益部原副总动用数亿资金买卖400余只股票

胡金华 2023-8-10 09:02:58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证券从业人员严禁炒股是《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在资本市场上相关案例仍时有发生,而近期上海检察官方微信公布的一起案件,上海某券商资管权益投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炒股长达四年,累计买入股票400余只,交易金额达到数亿元。

8月4日,上海检察官方微信公布的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十起普法宣传案例中,作为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某券商资管权益人士内幕交易案例,引发市场普遍关注。

据悉,曾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刘某,从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上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易股票,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但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尽管上海检察官方并未公布该案具体人名和机构,不过根据去年7月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起海通证券资管某权益投资高管刘某行政处罚案例内容来看,两起内容直指同一个机构的刘某。而上海证监会此前案例内容显示,刘某还是非法获利超5千余万元、罚没超1亿元,属于资本市场上的典型大案。”8月5日,上海一位券商业内资深人士黄斌(化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检察官方点评本案时指出,作为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只有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定该类犯罪必须先予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刑事处罚。对于本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前置行政法规,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在202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22年6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3年以来,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7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本案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在公诉机关促进监、检、行有效衔接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决定对本案被告人予以行政立案调查,同步推进行政处罚程序,形成打击证券犯罪工作合力,避免国有金融机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查处体系中存在真空地带。” 对此,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杨晶晶点评指出。

那么,上海检察普法案所指这位券商资管权益投资副总监的刘某究竟是谁?2022年7月上海监管局的一份巨额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出了答案。

这份公开的行政处罚内容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刘某先后利用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万笔,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0.55亿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证券法》决定,并向刘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刘某或被罚没超1亿元。

违法炒股难逃法律制裁

针对海通资管原权益投资高管刘某的违法炒股行为,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巨额行政处罚和上海检察公布的追究刑事责任,前者列明刘某获取了近5000万元的盈利,后者则表明刘某截至事发仍然亏损。

“上海证监局的处罚内容追述刘某违法炒股的时间更长,从2013年就开始了,时间持续长达7年之久;而上海检察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是从2015年开始,后来资本市场多年的熊市让其违法炒股亏损并不意外,也不能掩饰刘某在2015年之前获得的盈利。违法炒股的刘某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受到了刑事处罚。”8月8日,上海一位资深经济法律师高峰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在彼时的行政处罚书中,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同时对其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刘某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表示,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并辩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但并未被采纳。

根据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2亿元人民币,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金雄厚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之一。而在此案事发后,海通资管连换多任合规总监,2021年5月,公司首席风险管理兼合规总监李雪离任,同年7月周陶接任这一职位;但刚刚过去半年,周陶就辞任该职;2022年3月,合规总监又由总经理李井伟兼任,直到2022年5月18日,吴文然接任合规总监,并履职至今。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