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在火车上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的嫌犯贺振华,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10月8日,此案被害人亲属和贺振华的代理律师,均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消息。
这起命案发生在2023年5月4日晚。南下行驶的K435次列车驶至湖南衡阳路段时,27岁的乘客谷巩被捅刺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从衡山站带刀上车的犯罪嫌疑人贺振华,案发后被警方控制。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贺振华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被害人谷巩的表姐李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家属尚未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列车上行凶,连捅数刀致无辜乘客死亡
被害人谷巩是一名青年舞蹈学员。今年“五四”青年节这一天,他和母亲从株洲坐火车回耒阳老家。他们乘坐的K435次列车经停衡山站时,36岁的贺振华在此上了车。
贺振华是重庆市长寿区人,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他曾有吸毒史,且有过精神障碍,2017年他在汽修公司上班时曾持刀刺伤同事。
贺振华和谷巩在K435次列车相遇——两人并不认识。谷巩被刺倒在血泊中,贺振华很快被警方控制。
此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侦办。据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查明,在案发前的一天,2023年5月3日,贺振华从重庆北火车站乘坐K1171次列车前往广州北站。5月4日上午,他在衡阳站提前下车,转乘汽车至衡山县城。当日21时30分许,贺振华在衡山火车站将其从重庆带至衡山县城的一把黑色弹簧跳刀(刃长约10.5厘米),放置在皮带扣后面,躲过安检进站,登乘K435次列车。
检方查明,5月4日21时50分许,在K435次列车4至5号车厢连接处,贺振华因精神病发作,产生幻想、幻听,突然持弹簧跳刀连续多次捅刺其身旁无辜旅客谷巩的脖子、背部、胸部等部位,导致巩谷的右肺被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而死亡。
案发后,贺振华被铁路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而后来的司法鉴定显示,贺振华作案时,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两次鉴定显示嫌犯有精神障碍,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据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记载,案发后接受公安询问过程中,贺振华自述有精神病史。警方将其毛发、血液、尿液取样送检,未检出毒品、地西泮(安定片)等。
2023年5月1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聘请鉴定机构对贺振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6月7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振华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鉴定意见,衡阳铁路公安处曾向鉴定机构发函请求予以说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认为鉴定结论无误。
被害人巩谷的父母向警方申请重新鉴定。7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振华为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F29),作案期间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作案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目前被鉴定人贺振华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再次发生伤人、自伤、自杀等危害行为的危险程度高,建议强制医疗。
此后,被害人母亲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未被警方准予。
8月17日,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贺振华提出强制医疗申请。9月7日,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诊断贺振华患精神病的名称不一样,系依据的诊断标准不同,但均认为贺振华患有精神疾病,存在幻想、幻听的精神障碍疾病症状,社会功能受损;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贺振华作案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振华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有据。
2023年9月20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贺振华进行强制医疗。
10月8日,被害人谷巩的表姐李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家属方面数天前已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目前尚未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嫌疑人曾刺伤工友还有吸毒史
据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嫌疑人贺某华为重庆长寿区人,1987年生人。凶手于2014年和2017年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
根据其姓名和身份信息,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贺某华曾是一起劳动纠纷案的被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贺某华进入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并被派往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2017年4月26日早上,贺某华将正在汽车配件公司处上班的员工敖某刺伤后逃离现场。该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在法庭上称,贺某华入职时故意隐瞒其吸毒史、犯罪史及精神病史,在其精神病治疗期间进入该公司,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
法院审理该起案件的同时还另查明,2018年3月12日,贺某华在接受垫江县公安局澄溪派出所民警讯问时陈述,他之前在长寿区葛兰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
2018年3月24日,贺某华在接受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民警讯问时其称,他之前就患有精神障碍,吃药情况就要好些,不吃药就“恼火”些。
据判决书公布的信息,2017年伤人后,公安机关将贺某华送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显示他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3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民警对贺某华进行讯问时,他陈述说,自己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吸毒了,还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了2年,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记不清楚了。
凶手的精神疾病或为吸毒导致
5月9日上午,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贺某华2017年刺伤同事时所在的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前几天自己看到新闻报道,在得知火车杀人案嫌疑人的籍贯、年龄和案底后,就高度怀疑是曾经在其公司面试入职,并导致其损失十万多元的贺某华。
该负责人介绍,贺某华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看起来比较壮实。2017年,贺某华通过面试后,由公司派遣至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面试时看不出存在问题,工作之后也比较老实,“结果入职一个月就犯事了。”该负责人说,在伤害工友前,贺某华与受害工友并没有产生矛盾,事发后车间的同事及领导都很惊讶。
“他流入社会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离得越远越好。”该负责人还介绍,2017年那次事件发生后,他从警方处了解到,贺某华有吸毒史,还被送去做精神鉴定。因贺某华伤人,公司赔付了十万多元。
前述司法文书显示,贺某华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名精神科医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精神活性物质一般指毒品和一些易成瘾的药品,还有酒精和香烟等,其临床表现一般是出现滥用依赖等。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律所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一般人而言,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林小明律师还介绍,精神活性物质多指毒品,此外还包括酒精等。如果行为人对前述物质的依赖并未造成行为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行凶刀具如何带上火车?铁路调查处理结果尚未公布
根据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相关文书,杀害谷巩的贺振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2023年7月26日,衡阳铁路公安处根据司法鉴定,对贺振华予以释放,并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将其约束在衡阳的精神病医院。
“现在对这个鉴定结果,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谷巩的表姐李女士说,“我就是觉得我弟弟死得太冤了。”
谷巩在列车上遇害一案中,杀害谷巩的行凶工具是如何通过安检带上了火车?
根据2022年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布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匕首、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管制刀具,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而刀刃长度超过6厘米的日用刀具,也不可以携带上车。
根据上述规定,杀害谷巩的那把刀——刃长10.5厘米的弹簧跳刀,显然不能携带上车。
根据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弹簧跳刀是贺振华从重庆带到湖南的。贺振华当时的出行路线显示,5月3日,他从重庆北火车站乘坐K1171次列车,5月4日上午在衡阳站下车。当日晚上,他从衡山站将其从重庆带来的弹簧跳刀,放置在皮带扣后面,躲过安检进站,登乘K435次列车。
有分析人士认为,无论在重庆北站还是衡山站,贺振华应该都是“藏”刀进站,登上火车。那么,带着刀的他是如何多次“躲过安检进站”?车站的相关安检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失职?
今年5月,K435次列车命案发生后,铁路部门针对安检等问题开展了调查,至今未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来源:澎湃新闻、极目新闻、顶端新闻;整理:刘锦平)
编辑: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