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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校正义利观 讲求辩证法

叶正猛 益思 2023-10-26 21:17:41

文/叶正猛

思想决定行动,方法体现效果。企业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方法,最重要的是,校正义利观,讲求辩证法。

校正义利观:以义为上,义利兼顾

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企业义利观涉及要不要履行社会职责、怎么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对义利观一直有争议,其中明显存在着误解、偏颇,需要澄清、校正。

长期以来,笼统地将儒家的义利观归结为“重义轻利”,其实这是一种偏差。

其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该怎么解?讲到义利观,最有名的一句话是孔子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中论及“小人”共23处,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卑鄙小人、奸诈小人很不一样,一个人是否属于“小人”,和道德操守没有关系。“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一句周国正教授的解读是——“喻”是说明白的意思,“喻于利”是说你跟他讲利益,也容易明白,也容易接受,但并不意味他会为了利益而为非作歹。孔子十分强调“义”,但孔子思想里没有简单否定“利”。《论语》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其二,孟子“何必曰利”针对谁说的?孟子开篇就讲义利之辨。“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何必曰利”的说法一直遭到误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则因误读继而遭到批判。赵士林教授明确指出,讨论孟子的“何必曰利”,不能丢掉那个“王”字,孟子说的是“王何必曰利”,就是指责统治者,你不要开口闭口都是你的利,你的利已经太多了,天下的利都是你的了,你应该要点脸,得讲点义了。“孟子的义利之辨,恰好是在为民争利。”(见王蒙赵士林《争鸣传统》)

其三,孟子说过“为富不仁”吗?一直有人以讹传讹,把“为富”与“不仁”简单等同,并言之凿凿地说是孟子讲的。其实,《孟子·滕文公上》这里写的是,滕文公问“为国”,即如何治理国家,孟子的回答,是希望滕文公能够做一个明君、仁人,征收税赋要有限度。这是其仁政思想的体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是引用阳虎的话,这里的“富”,孟子用来特指国君征收赋税,意思表达很明确。同一段话里,孟子恰恰是主张“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

简要地说,中国传统文化的义利观的底线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义利观的最大公约数是,义以为上,以义导利、以义取利、义利两有。既明确反对见利忘义,也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

义利之辩,在国外差不多是利他利己之争。其中存在偏颇倾向影响最大的是人们对亚当·斯密的曲解。

1998 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学者阿马蒂亚·森指出:“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人们只看到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重视经济人的谋利心理和行为,强调“自利”,却相对忽略了其在《道德情操论》中所重视的社会人的伦

理、心理、法律和道德情操,从而曲解、误读了亚当·斯密学说。”著名经济学家梁小民说:“我们目睹了金钱欲爆发之后的种种罪恶,会感到斯密称《道德情操论》比《国富论》更基本的含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讲道德的经济。没有诚信、同情心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就会引发灾难。”

总之,正确的义利观,强调道德对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强调人们要讲道德、讲理想,要有高尚的精神追求,要为他人谋利益;同时,肯定人们重视和追求正当物质利益的合理性,抛弃空谈性命、空谈道德、利字不出口、君子不言钱的虚伪说教,鼓励和保护人们追求正当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利是义的重要基础。

讲求辩证法:多维履责,高格行善

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笔者曾简要概括为两个字:一个“多”、一个“高”——多维履责,高格行善。企业要立体多维履行社会责任,高格向上从事慈善公益。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丰富,外延宽阔,层级叠加,关系交织。校正义利观,目的在于履行社会责任时要讲求辩证法,处理好基本的关系。想起了东汉魏朗《魏子》的一个金句:“源远则流清,本固则叶茂,内修则外理,形端则影直”。四句话刚好可以借用来对四个方面作个比拟。

本固叶茂——处理好企业的经济责任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关系。一般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设定为四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公益责任。企业四维责任,总体上呈现层级分布状态,既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守法合规等,是“必尽责任”,也有社区发展、气候变化等,是“应尽责任”,还有慈善公益,是“愿尽责任”。企业经济责任,处于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结构的最底层,是支撑、是基础。企业自身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是企业的基本责任,是企业一切事务之“根”,是企业承担其他社会责任之“本”。“本固则叶茂”,企业发展了,才有实力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

内修外理——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的关系。也有研究者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两分法,即企业的内在责任和企业的外在责任。内在责任基本包括了企业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主要方面,外在责任则主要指企业从事社区公益、慈善奉献活动。从责任约束的角度说,前者是企业必尽、应尽责任,后者是企业自由裁量的软约束责任。企业要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

就要“硬”“软”兼施、内外兼修。一方面,企业履行内在责任是履行外在责任的先决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履行慈善公益外在责任是履行内在责任的有力提升。正如近代企业家、慈善家卢作孚所说:“我们做事有两重目的,第一是自己尽量地帮助事业;第二是要求事业尽量地帮助社会。”

源远流清——处理好在履行慈善责任上企业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关系。近年来,企业慈善基金会快速发展,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突出特征和喜人景象。探究企业慈善基金会与企业的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课题。有人仿效西方,主张企业基金会“去企业化”,这不符合中国国情。从许多成功的经验来看,建立基金会与企业良好的关系,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担当。企业慈善公益基金会首先要“担当”起发起人企业的慈善公益事业。二是区隔。基金会和企业两者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基金会需要以责任、运作的相对独立性,与企业作出区隔。公益的风帆下不搭载企业的任何“买卖”。三是依托。企业基金会公益慈善责任源自企业,基金会的资金也源自企业,因此,基金会的发展必须依托企业。四是融和。基金会要与企业战略、企业文化融合,体现企业核心价值观。五是借鉴。学习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借鉴企业在商业领域积累的技术、管理、服务,嫁接运用到公益项目中。企业文化之“源远”,促使企业基金会“流清”。

形端影直——处理好践行慈善公益与树立企业形象的关系。慈善公益作为企业重要的“外在责任”,是企业的重要之“形”。

做慈善公益诚然不讲功利、不计回报,但慈善公益做好了,“客观上”会为企业形象加分。泰戈尔有一首哲理诗明晰地表达了这个“哲理”:“一旦贡献/成为圆满的真实/‘美’的形象/便清楚地显示!”要把企业公益慈善切实运作好,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形端则影直”。企业公益慈善“形端”,客观上是为企业塑“形”,为企业创造好的“影”响。

“穷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践其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观念正确,方法辩证,用心用力,取得实效。

(作者系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秘书长、浙江工商大学英贤慈善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