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齐萌 张智 深圳报道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肯定了AI绘画大模型生成的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对其拥有著作权。截至目前,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这一开创性判决或能激励更多社会主体使用AI生成图片或其他美术作品,进而激发AI各垂直细分领域从业者的创业热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同时,上海杉达学院知识产权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唐树源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也能为创作者和使用者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导。”
实际上,目前,AI生成作品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有一些尚未被界定清楚的法律问题,如AI生成作品版权归属问题、保护期限问题等。对此,中国民协元宇宙工委创会秘书长吴高斌对本报记者建议:“应建立完善的AI作品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也要考虑到AI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使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500元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先于2月24日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上。
3月2日,被告在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
对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在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的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AI生成作品是否构成图片?在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同时,原告在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图片时,设计任务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择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原告进行了智力投入,所以涉案图片也具备了“智力成果”的要件。此外,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而,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因此,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构成作品,为美术作品,如法院认为其不构成美术作品,则主张其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仍存尚未清晰界定的法律问题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的影响,吴高斌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它确立了部分AI生成的图片的著作权地位,为AI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这一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为后续的AI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判例;另外,这一判决也将对AI技术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鼓励更多的创新者投入到AI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中。
实际上,目前,AI生成作品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有一些尚未被界定清楚的法律问题。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主要是AI生成作品版权归属的确定。
“AI生成作品涉及从数据抓取到内容生成的全过程,人工智能里面有上亿的元素、数据,其训练抓取数据的过程中也会有侵权的风险,所以AIGC的版权问题很难被界定清楚,需要结合个案对AIGC的生成过程及生成物进行判断。”宋竟一表示。
知名评论家解筱文也对本报记者指出,“对于AI生成作品的保护期限也存在争议。”他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但是,由于AI不具有生命体特征,其保护期限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天使投资人、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对本报记者表示,“如何平衡AI技术和人类创作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如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AI生成作品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也尚未被理清。”
因此,吴高斌建议,应建立完善的AI作品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条件,加强对AI作品著作权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考虑到AI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使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技术的发展。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