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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基本法”落地,重新划分两大业务类型,多举措强化监管

付乐 2023-12-18 21:50:09

本报记者 付乐 冉学东 北京报道

支付领域迎重磅调整。

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从公开征求意见到完整出炉,新规历时近三年。这也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在金融领域推出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出台《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有哪些新变化,对非银行支付市场影响几何?行业反馈如何?

12月18日,携程支付业务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为进一步防范化解支付领域风险、规范支付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条例》在支付业务规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作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有助于支付行业更好地发挥支付助力实体产业发展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支付需求, 为实现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具体来看,《条例》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设立、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重点规定。

在定义方面,《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注册资本金要求上,《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此外,对于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准入条件,《条例》均有明确要求。例如,同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指出,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条例》要求展业机构注明“支付”,有利于明确支付业务边界,维护支付市场秩序。而《条例》在注册资本方面提出的新内容,则有利于提高支付机构经营门槛,增强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支付业务重新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支付业务进行了重新划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

简单理解,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而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2010年以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刷掌支付等新兴方式,现有分类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此前按照三类业务划分的模式,仅通过介质来判定和规范相关支付业务的边界,已经与支付行业的多渠道融合发展现状不相匹配,支付市场急需适用于现阶段发展的监管条例出台。”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研究员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他表示,重新分类后,既能避免由于新模式而产生监管空白区域,又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比如,此前受移动支付发展影响较大的预付卡行业是否能够重新恢复值得期待,但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央行继续明确。在支付机构已经完成最近一轮五年期续牌后,是否影响下一轮支付牌照分类还需要央行进一步明确。

易宝支付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类型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重新划分,体现了功能监管理念,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性和公平性。

加大用户保护力度

随着非银行支付行业快速发展,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

为强化监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条例》强化了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规定,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行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

与此同时,对用户信息保护、信息处理、保密和共享等,《条例》均做出要求,例如用户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信息的,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删除其信息并依法承担责任。用户发现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更正、补充。

“《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钱袋宝总经理刘晓东对记者表示,《条例》强化了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了消费者支付安全感,全方位的为支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根本依据。

支付宝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该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支付机构的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有利于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与此同时,在规范作用下,支付行业将迎来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体产业的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