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发生的频率、造成的损害越来越难以估量。近几年,发展巨灾保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不仅扩展了巨灾保险责任,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还明确了条款费率以及定损理赔的确定方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将推动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发挥更强的“稳定器”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和救灾救助体系。同时,推动保险业在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下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拓宽、保额翻倍
所谓巨灾风险,是指突然发生的,且带来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它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巨灾和大火、爆炸、恐怖事件、环境污染等人为巨灾。
仅在2023年,我国就因多起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带来巨大生命财产损失,如台风“杜苏芮”、甘肃积石山地震、台风“海葵”、京津冀暴雨洪涝。
巨灾之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巨灾风险,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有力举措。此次《通知》不仅扩展了巨灾保险责任,还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
巨灾保险责任方面,《通知》指出,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巨灾保险责任在现有的破坏性地震的基础上,扩展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具体来看,台风(风力达到12级及以上的热带气旋)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城市内涝、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均在保障范围内。
保额方面,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通知》还表示,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而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此外,《通知》显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对于上述保障内容之外的风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王国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我国自然灾害种类较多、发生频率较高、分布范围较广、历史损失较大、未来风险较高。通过扩大保障范围和提升保额,促进释放各地区多样化巨灾保障需求,可以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增加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让更多的居民受益。
在王国军看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也有助于促进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保险后,会对风险较高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提出防灾建议,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同时,在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也会及时进行理赔,为居民提供经济补偿,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险企需强化经营风险管控能力
实际上,我国的巨灾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责任。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源于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此后,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巨灾保险试点。
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人保财险为首席共保人并行使共同体执行机构职能。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7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这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2016年12月,上海保交所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保险运营平台上线,承担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的出单、业务财务清算功能。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累计为全国2134万户次家庭提供了7918亿元的地震风险保障,累计赔付逾1亿元。
但在王国军看来,我国巨灾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只针对居民住宅,缺少全国性的、保障范围更广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桥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还有农业领域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值得探索。
不过,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曾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由于巨灾保险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巨灾一旦发生往往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也有着较大冲击。因此,保险公司要强化自身的经营风险管控能力,避免因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给公司带来风险。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亦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巨灾风险是小概率、高额损失事件,且个体之间高度相关,与普通的可保风险大不相同,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尽管在理论上,巨灾风险可通过时间分散,但保险公司要实现时间分散就必须建立巨灾准备金,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然而,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就会受到影响。即使如此,如果巨灾发生在业务经营的早些年份,此时保险公司还未能建立足够的巨灾准备金,就会丧失偿付能力,引发财务危机。
在杨泽云看来,保险公司在经营巨灾保险产品过程中,除了要得到政府的政策、财税的支持,还要通过合理的产品设计、定价以及再保险等方式和方法进行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