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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出炉:整体要求与沪深取齐,新增三项退市情形

王兆寰 2024-4-14 09:31:16

本报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制度。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对此,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修订完善《上市规则》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北交所现行强制退市制度设置了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标准,本次《上市规则》修订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对四大类退市指标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据悉,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新增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调整后,整体退市要求基本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

基本与沪深取齐

在专业人士看来,此次北交所的配套制度改革,退市制度是最大看点。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

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务类指标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触及相关财务类指标任一情形的,将被强制退市。在认定营业收入金额时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亏损考察维度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情形。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要求。

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

四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为出清大额造假、连续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此外,为配合退市指标修改,在公司治理部分增加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要求,同步调整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要求。

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调整后,整体退市要求基本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具体来看,在重大违法和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在交易类和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的股票交易连续计算时间、营业收入退市标准等个别指标阈值以及市值退市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所差异,主要是基于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设置过渡期安排

为强化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旧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本次《上市规则》相关调整拟设置以下过渡期安排。

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中,成交量指标自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起算。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以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年报。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中,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发布实施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更,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规。对于内控非标审计意见,以2024年作为首个考察年度。

四是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中,新规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子沐研究创始人刘子沐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针对北交所开市以来监管发现的问题而制定。比如,针对北交所流动性的问题,新增了流动性不足退市的条款,这能有效防止企业为上市而上市,上市之后又不重视二级市场的情况。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这就有效的防止控股股东金蝉脱壳,规避监管处罚的情况发生。新增了持续经营规模的条款,这能够有效的防止企业通过虚增业绩上市后,再出现业绩大变脸的风险发生。

“市场总认为,刚刚诞生的北交所,在没有形成一定规模之前,不会出现退市企业,这也给一些目的不单纯企业可乘之机。本次修订,直接打消了这些不单纯的上市动机。”刘子沐如是说,该修订稿还明确表示,北交所退市公司均转入退市板块,这跟之前退市到新三板完全不同,大幅提升了违规的成本。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