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丽丽
7月31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一则消息。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做好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北京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2条,主要针对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值得提到的是,北京市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
在押金托管部分,《办法》指出,押金应当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押金,如拟扣除押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
在租金监管部分,《办法》表明,住房租赁合同约定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收到租金后,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1个月的以实际为准。
另外,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的,剩余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
关于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市资金中心开立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后,将账户信息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信息,并主动告知承租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有关规定。
同时,承租人可以在监管系统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余额。
《通知》强调,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编辑: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