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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祥:将艺术批评进行到底

陈相乐 2011-7-8 19:13:12

本报记者 陈相乐 北京报道

   “1992年,郭庆祥放弃了经营多年的服装和家具生意,成立玥宝斋,涉足书画收藏与投资。第一次参加竞拍,郭庆祥花8万元拍下何香凝的花卉作品,花38万元拍下徐悲鸿的奔马图。后经专家鉴定,他拍下的奔马图并非真迹,高价拍来的画作转眼成了一张废纸。之后郭庆祥开始四处走访名家,研究艺术史。后来他的个人收藏包括吴冠中、黄胄、潘天寿、李可染等近现代国画家的作品,那些十多年前入手的藏品,如今市场价格已经翻了数倍。”在不久之前的一期《南方周末》中,作者详细描述了郭庆祥进入收藏界的大致过程。
    实际上,如今的郭庆祥不仅仅是“收藏投资家”这一个头衔,他还有另外一重身份——“艺术评论家”。
    如今,在一审败诉之后,对于法院判决的给予范曾经济赔偿和书面道歉,他是否会接受?对于案件发展的下一步,他又如何应对呢?
“不服一审判决,
继续上诉”
    《华夏时报》:在看到判决书后,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郭庆祥:事先,我们是从网上得到一些不很全面的判决内容,我的律师就打电话给法院咨询,法官说判决书已经寄出,判决内容你们自己看判决书吧。接到判决书后,第一反应就是“流水线”作业打败了艺术批评。呵呵。这个判决对我来讲,是情理之外,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不过,这只是一审,毕竟不是最后的判决。
    《华夏时报》:也就是说你并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对吗?
    郭庆祥:对。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本来就泾渭分明。法院的这一判决,反而混淆了这一界限,开了一个错误的先例,是否有司法“滥权”之嫌,应该质疑。
    除此之外,法院将收藏家根据艺术作品和创作做出的艺术批评与收藏家的利益相互挂钩,我认为没有道理,这完全是主观臆测和随意的心证。是否可以告诉我有什么法理依据?如果按着判决书的逻辑推断,凡是收藏家收藏了某位画家的作品,就不能对这位画家的作品和创作态度作出评价了。这不免太夸张了吧。文艺评论只唱赞歌,不谈问题,我们还要文艺批评干什么,只要“吹鼓手”就行了。这样对我们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益吗?
    此外,通过这起官司,我希望以后我们能够拟一个关于文艺批评的法规法条,我们的文艺批评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评论。
    《华夏时报》:下一步你如何打算?是继续上诉吗?
    郭庆祥:我已经委托富敏荣律师作为我的二审代理人,并已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不过我还是认为,官司是官司,文艺评论是文艺评论,对范曾这样流水线批量生产当做艺术创作的乱象,我会一如既往地揭露批判。
    真正的艺术品一定是艺术家自身的情感、思想、时代精神以及创造力的体现。而范曾为代表的这种程式化、模式化“流水线”作业,这些作品是什么?范曾却把这些“流水线”作业标榜成艺术创作和继承传统,他利用众多媒体吹嘘他的所谓的“艺术”和天马行空式的自吹自擂。如果让范曾现象继续下去,会导致社会大众审美缺失和偏离,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美术教育,扼杀了我们美院学生的艺术创造力。
“我和范曾没有私人恩怨”
    《华夏时报》:范曾自始至终保持沉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你与范曾本人有过接触吗?
    郭庆祥:我不和他接触的,最近一次也在十年前了,我在北京机场见到荣宝斋的原业务经理米景扬,他带着范曾也在候机楼,米景扬主动走过来,要我过去和范曾打个招呼,我当即就拒绝了——不见!
    《华夏时报》:会不会也正是这样微妙的关系,所以会有人猜测,是因为你和范曾之间有一些矛盾,比如说因为你十几年前买过范曾的画,与他结怨,所以去年你才会在《文汇报》发表那篇文章,事实是这样吗?
    郭庆祥:范曾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某家媒体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范先生和郭庆祥并没有私人恩怨,郭庆祥收藏范先生的画也是多年以前的事”。我认为他说的是实话。
    我在《文汇报》发表的文章中,描述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段我买范曾200张画、100张书法的真实故事,实际上我是证明范曾“流水线”批量生产作品的情况,那是我亲身经历的真实事件。关于买卖之间的关系当时就银货两讫,谁也不欠谁了!在那次交易过后,我们根本就没有来往了。
    这次写文章,直接原因就是因为范曾在电视上把自己“流水线”批量生产的美术商品吹嘘成了不起的“艺术”,把自己自封是“坐四望五”的大师,背读一点古文,标榜自己是“国学大师”,以及他在其它文章中,抬高和吹嘘自己的艺术成就。看到这些,我觉得他这种言行,欺骗了广大民众,作为一名艺术品的收藏者,近年来我也喜欢搞点艺术方面的评论,所以,在结合现在一些美术创作浮躁之风和市场乱象后,我写了那篇文章,不点名地举了例子。我认为这是我的责任,要大家知道真相。
    《华夏时报》:从去年到今天,这样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你自己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是否会有点疲倦?
    郭庆祥:有好事者对我说,和范曾打官司需要三个力:“魄力、财力和影响力。”缺一不可。现在我觉得应付这场官司,还要有更多的“精力”。也有艺术圈的朋友劝我,范曾根本就和艺术没有关系,他是官僚送礼文化的代表,也和我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不足以花这么大的个人精力和他耗费。我却不这样认为,这牵涉到广大爱好艺术的群众包括艺术品市场的收藏者、投资者,怎样看待艺术、艺术创作及艺术家品行的问题。
    实际上,这个官司的输赢,对我来讲并不十分重要。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对事情的分辨才会越来越清晰。这个官司以及对范曾“流水线”批量生产作品的讨论,我认为持续几年,人们才会真正认识到其中的意义。时间长点的讨论,会让更多人明白事情的真相。

专家观点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范曾也可以公开进行商讨和辩论
    艺术评论、学术争鸣本身是一种言论,这种言论带来的问题,应该说最好通过言论本身来解决。如果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言词,可以通过在媒体进行笔墨官司来商讨展开辩论,通过这种商讨和辩论,对于事实会有更清晰、更全面的了解。评论的公正与否有正确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层面来说,才能更好地实现某个人的名誉利益。相反一个言论问题,法院无法判决的领域,生硬作出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于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于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

朱小钧(艺术批评家):
艺术批评应保持相对独立性
    艺术批评应该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国现在的现状,我们这种独立性基本上完全丧失了,今天的文艺批评完全被封闭化,成为艺术生产各个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这个问题并不出在批评家身上,而是出在我们艺术生态机制本身的理念上。
    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发表议论,说惠斯勒一个作品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钱,不过,最后法院判决批评家拉斯金有罪,调解了两个著名批评家、艺术家的争吵。但是,同时,法院也判决胜诉的画家惠斯勒来支付这笔高昂的诉讼费,因此,这个画家也就没钱了。这和今天郭庆祥和范曾的案子有相似的地方。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艺术品也是消费品,消费者有权批评
    消费品包括艺术品的消费,这个艺术品本身就是一种消费品,这个案子的被告也是消费者的一种代表。既然是消费者的话,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他应该拥有。我们说一个典型的权利就是监督权。消费者怎么监督?最容易表达自己直观情绪的手段就是批评,通过媒体的批评和各种渠道的批评,只要这种批评不是恶意故意造成的,就不应该受到指责,而且应该作为一种权利受到保护。被告知道这个画是假的,有没有权利批评呢?他买了这种画,他发现“流水线”作画就是很难看,他就可以评论。我认为此案被告可以反诉请求双倍赔偿。

朱其(艺术批评家):
真正伟大的艺术家不怕别人骂
    历史上很多艺术家前50年被人骂,后来50年进入辉煌的历史。不会有伟大艺术家的作品被人骂成垃圾后就卖不出去。你有什么好怕的?真正伟大的艺术家不怕别人骂。
    范曾这些年一直在社会上宣传自己,这个宣传自己无非是两点,第一个他是一个艺术大师,每一件作品都是很伟大的。第二,他对我们中华民族历史和未来非常有责任感。可能这次郭庆祥的文章有两点触及了他的要害,第一个把他的作品说成垃圾,第二点说是流水线作画。但总体上这个事情,郭庆祥的文章是文艺批评的范畴,他支持这个观点技术细节没有证据,但是他亲身经历。第二他用鲁迅式的言语、比喻化词汇,这些构成侵权是有问题的。最后我呼吁范曾先生度量大一点,既然整个社会认同你是一个大家了,你就应该有大家的胸怀。
    (本报记者 陈相乐 根据6月23日“范曾诉郭庆祥侵权案研讨会”专家发言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