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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用法治改造中国第一人

徐立凡 2011-10-7 17:30:30

徐立凡

   在辛亥革命启动的中国现代性进程中,法治观念的培植一直处于历史的角落。事实证明,法治的先天不足,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以正常的状态向文明的迈进。如果说,外部多年还在持续的侵凌,天然让中国由弱转强跛足的话,昏暗甚至有些悲壮的法治史,则提供了另一种发自这个民族内部的深深的叹息。
    正因为如此,在历史注脚中隐约显现的伍廷芳,才显得更加突出。不仅是因为他在晚清和北洋政府时代令人赞叹的政绩和贡献,更是因为他80年与国家命运捆绑的痛苦生涯中,对于法治坚持不懈的推动和对于法治观念的理解。即使今天,遥想昏暗油灯下这个曾经长期梳着辫子的中国法治前辈,试图以法治刺破历史加于家国的阴霾的努力,以及他对于法治的理解,今天的我们,可能仍会感到惊讶。这个人的一生,折射了对于国家、历史如何发展的部分正解。他有一些需要后人记住的人和事。伍廷芳之所以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先驱,是其个人经历和风云际会叠加的结果。
    伍廷芳拥有不少中国人的“第一”。他是中国近代自费留学的第一人,是废除中国上千年酷刑的第一人,是确立商人在法律中地位的第一人,辛亥革命后,又是呼吁司法独立的第一人。他还是香港第一位华人太平绅士、立法局的第一个华人议员。
    成为中国人中第一个从法治角度睁眼看世界,并试图从法治角度改造中国的第一人,和伍廷芳的个人经历有关:14岁进入香港圣保罗书院读书,毕业后任香港高等审判庭译员,之后又担任了华人中少有的律师。他最早接触到了英美法体系,也了解了这个体系的优劣。应该就是在这个阶段,伍廷芳不仅形成了法律的思维自觉,而且体验到了法律的威力:他迫使香港总督废除了对华人的歧视性笞刑。在香港功成名就之后,命运自然地让他转向了内地。在那里,他将检验推行法律的难度,以及与英美人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态度。命运将事业辉煌和人生悲苦同时交给了他。
    这样一个干才, 迅速被正在力推洋务的李鸿章看中,邀入幕府。伍廷芳用了14年时间,协助李鸿章举办洋务新政,深为李倚重,“凡有新建设,必谘而后行”。在洋务新政重建设轻法治环境的变革中,他主要搞建设。与别的洋务官员不同,在修铁路的同时,就重视制度建设。在主持开平铁路局时,通过招股书,明确开平铁路“商本商办”、津沽铁路“官督商办”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采用招商集股的方式筹资。同时,针对津沽铁路因采取“官督商办”组织形式而投资欲望不高、筹集资金困难的情形,他每过半年就将开平铁路收支情况刊登于报纸上,向社会公开盈利情况。他先后主持的三家铁路公司,因此均具备了极高的竞争力。
    1902年,在晚清的改革中,伍廷芳与沈家本一起受命担任修律大臣,创立修订法律馆。根据沈、伍的上奏,截至1907年6月28日,修订法律馆先后翻译各国法律文本及法学著作78部。在这个位置上,伍廷芳开始贯彻其“刑罚由重改轻是国家由弱转强的最佳途径”的观念。在他和沈家本主持下,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以及有关“缘坐”和“刺字”的律法。
    尤为难得的是,伍廷芳改变了中国几千年重文轻商的传统。用《大清商律》等法律提升了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从此,经商成为中国精英人士的人生选择之一。这对于推动中国民族资本和经济的发育功劳之大,难以尽述。
    辛亥革命时,伍廷芳年已七十高龄。但他仍欣然投身到创立共和的浪潮中,出任南方民军议和总代表以及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等职。伍廷芳最核心的法制观点是,司法能否独立,是评判一个国家文明与野蛮的重要尺度。西方国家之所以被称为文明国家,是因为它们尊重司法独立。在他的推动下,临时政府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对司法独立、文明审判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创建共和司法制度,成了伍廷芳最后的也最该被铭记的人生辉煌。今天回过头来看,与伍廷芳耀眼的个人经历相伴随的,是内心难以为人所知的悲凉。与他同时期的最先进的中国人,也未必与他合拍。比如,尽管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南方革命党人与伍廷芳关系密切,但讲求革命效率、不惜使用各种手段的孙中山与讲求法律程序的伍廷芳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事实上,在相当长时间内,两个人极其疏远。
    时代局限,注定了伍廷芳的成就局限,也造就了伍廷芳的孤独。即使在其人生最后从制度救国改为革命救国,伍廷芳仍没有跟上那种不可遏制的革命激情。
    伍廷芳没有完成英美法律与中国现实的嫁接。100年过去了,中国司法还在新的探索与前行当中。从这个角度上说,历史的先声,迄今仍能听到声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