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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夏新“缩水”的赔偿

张朝晖 2011-12-2 21:17:50

本报记者 张朝晖 福州报道

   11月26日,19件原*ST夏新证劵虚假陈述赔偿民事诉讼中,有4件率先在厦门开庭。因原*ST夏新是经法定破产清算再资产重组变身为象屿股份,根据破产债权清偿相关法律规定,此次约3500万元诉讼索赔即使全部胜诉,股民实际能够得到的赔付也将大幅缩水。
缩水的索赔
    11月23日,象屿股份发布公告,共有19名原告(包括17位自然人、两家机构)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象屿股份赔偿因原*ST夏新证劵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总标的额约3487.5万元。
    两家原告机构分别是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深国投”)和深圳市红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山投资”),涉讼金额分别约为145万元和104万元。
    而涉讼金额最高的个人则是红山投资的掌门人李雅非和自然人桂有樑,金额分别高达约1662万元和1099万元。2007年,李雅非共购入428万股,持股1%,成为第三大股东,桂有樑也在这一年购入近234万股,持股0.54%,为第七大股东。2008年,这两大自然人股东开始减持股票。
    2009年11月16日,原*ST夏新因在2006年年度会计报表中有“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和“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共虚增利润4000多万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该虚假陈述实施日被认定为2007年4月14日,该日,原*ST夏新发布了相关虚假信息。
    然而,根据上述公告,此次诉讼产生的赔偿债权属于“公司破产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破字第01-11号民事裁定书,有关债权“经依法确认的,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记者查阅相关公告资料显示,上述赔偿债权属普通债权,其清偿比例为,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按100%清偿;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50%清偿,每笔债权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20.15%清偿。
    以此计算,李雅非若1662万元全额胜诉,实际到手的金额仅为约338万元。
    象屿股份董秘吕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原*ST夏新虚假陈述所引发的赔偿诉讼,在重组时就有充分考虑和准备,现在就是依照法律程序走。
虚假陈述之争
    11月26日,共4件诉讼在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代理了其中的3件,标的额为24万元。
    许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当天开庭时,被告方提出,原告损失系由系统风险造成,跟其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认为原告在2007年不断发布业绩不良信息情况下,仍然购买被告股票是非常不合理的。
    对此,许峰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统性风险存在,也无法证明是系统性风险导致了投资者损失,即使存在一定系统风险,也不能否认虚假陈述会导致投资者损失,不能因为存在系统风险,就得出虚假陈述不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结论,这不合逻辑。
    华润深国投相关人士则直接指出,虚假信息的披露主体无疑是利用投资者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信赖,以谋取不当利益,并造成投资者损失;如以系统风险为理由进行抗辩,是对虚假陈述行为责任的推卸。
    此外,庭审双方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也存在分歧,这也是法院判决的关键。
    原告方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3日,即证监会立案调查日,原告是在这一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遭受损失的。被告则认为应是2008年2月29日,该日*ST夏新发布整改公告,首次揭露相关虚假陈述内容。
    对被告的说法,原告不予认同,理由是2月29日之后股价连续近十天上涨,不符合虚假陈述被揭露的通常反应;该日公告中未提及任何虚增利润4000万元左右的信息,仅是继续掩盖和隐瞒公司存在的问题,属虚假陈述的继续状态;如该日公告涉及重大虚假陈述,那么原*ST夏新收到证监会1月30日发出的整改通知时,应在1到2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但*ST夏新直到2月22日才召开董事会,2月29日才发布整改公告,说明*ST夏新收到整改通知后,并不认为自己涉嫌虚假陈述、虚增利润,所以在该日公告中不断解释、淡化,并告知公众其相关行为的合理性。
    许峰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还有约46人等待诉讼受理,标的约200万元左右。后续经过调查核实,在剩余四十几个案件中,可能考虑将天健光华追加为共同被告,以查明天健正信和天健光华的关系。根据公开信息,为*ST夏新2006财报出具审计报告的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被天健正信合并,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合并后存续方应承担被合并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但此次庭审中天健正信拿出了天健光华依然存续的证据。
    “庭审中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了天健正信发给证监会的两份函,该函向证监会承诺承担天健光华对另外两家公司2006年到2008年审计报告的全部审计责任,所以,目前看起来,他们的合并关系很不规范,对外发布的公告跟实际操作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出入,原告方律师将会尽快核实后作出回应。”
机构维权急需支持
    华润深国投证劵部相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管理的信托产品曾买入少量原*ST夏新股票,虽然此次涉及金额不大,但有义务尽力为投资人追偿应得利益,因此,已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全程跟进,并以为受益人争取最大利益为原则,安排民事诉讼以及后续可能的赔偿分配事宜。
    许峰表示,从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历史来看,机构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结果并不理想,最后几乎全以机构难以证明其尽到充分审慎、注意义务为由驳回机构诉请,有的案件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但亦无改观。
    “希望厦门中院的庭审和判决有所突破。”许峰告诉记者,最高院正在制定综合的证券侵权司法解释,希望在新的司法解释中能够对机构投资者维权作出相关规定,不能让最初一些存在严重瑕疵的判例影响后续机构投资者维权,“不能因其是机构而过分加大举证责任,这对于虚假陈述是一种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