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网综合报道】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央企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要报国资委备案,重点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国资委。
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都将纳入监管。
暂行办法要求,央企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其中,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央企还应当将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编制成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未列入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也要报送国资委备案。
暂行办法强调,央企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央企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