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网综合报道】4月18日,银监会召集中、农、工、建、交以及浦发和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就规范同业代付业务召开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所谓同业代付,简单说是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主要基于信用证,功能大抵与票据类似。会计科目上,开证行记在表外,代付行记“应收款项”或“同业资产”,不受存贷比或信贷额度限制,这在信贷收紧背景下受到银行热捧。
但《意见稿》提出,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就应记入表内。
“若代付业务被纳入贷款科目,意味着这一业务基本关门了”,一城商行公司部人士坦言。
《意见稿》指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出现了会计处理不准确、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意见稿》认为,无论海外代付还是国内同业代付,其业务实质都是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同业代付的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确保融资款项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提出将代付 “入表”——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代付给客户的款项计入 “各项贷款”项下的“贸易融资”科目,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受托行应将代付同业款项计入“拆放同业”项下核算,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加强信用风险控制。
此外,同业代付必须受托支付,受托行应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到受益人账户,不允许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
《意见稿》要求,银行必须按要求立即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操作应于2012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并6月15日前上报自查和整改报告。对于新开展同业代付业务不符合要求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进行查处。
《意见稿》称,“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商业银行的同业代付业务应立即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在监管部门规范同业代付业务文件下发之后,多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若代付业务“入表”,意味着该业务走到了尽头。
不过,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监管部门的目的并不是叫停,而是规范。此次召开座谈会,主要是要求各家银行按要求提供代付业务类型、操作方式、合同模板等,主要是针对国内信用证,同时也要求提交海外信用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