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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合伙制或被迫废止

姚博海 2012-8-30 09:19:00

本报记者 姚博海 北京报道

   “PE行业只占GDP的0.1%左右,但受到的关注却等同于银行、保险等主要金融行业。这种关注热度很可能在未来灼伤整个行业。”在两年前的一次投资年会上,软银赛富CEO阎焱不无担忧地对记者表示。
    不幸的是,这种担忧如今已经开始显现。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新政,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称PE)征收账面浮盈税,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企业时的股权价格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也有消息称,该税收新政将向非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征收最低35%的税款新政,缴税范围是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所产生的账面浮盈。
    一石激起千层浪,溢价税一旦推出,对于整个行业无疑将产生重大打击。与此同时,有关国税总局推出该税的目的和可操作性也引起业内广泛争议。
40%溢价税是毁灭性打击
    在PE征收高额溢价税的传闻出现后,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有望近期出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下称《办法》,但征收比例却并非35%-40%。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PE投资人普遍表示这种征税标准本身便存在问题,大多数投资人对此表示怀疑。
    “全世界都没有这种税,因为税种本身就是逻辑判断上的错误。”硅谷天堂执行总裁鲍钺颇为愤慨地表示。在他看来,之所以有这种传言,是因为“PE过热”引发的市场过度关注,“PE高收益那是前几年的事,3年前或许行业平均收益还有10倍,现在已经降到3倍左右。征收这么高的税,PE行业基本没法继续做下去,我觉得真正实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根据新兴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协会(EMPEA)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股权投资市场交易总额占同期GDP的0.43%,这一数字在2010年上升至0.9%;英国方面,2009年股权投资交易占GDP总额0.34%,2010年上升到1.13%。亚洲国家中,印度股权投资占GDP比例在2009年达到0.32%,2010年为0.44%。相比之下,2009年中国股权投资行业只占GDP的0.13%,在2010年上升至0.16%,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复兴谱润投资总裁周林林认为,如果溢价税实施,不论征收比例多少,对于PE行业本身而言都将是“毁灭性”的打击。“2008年政府鼓励PE采取合伙制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从而促进整个行业发展。如果溢价税真的实施,那么就会倒逼PE重新转向公司制,这种方式不利于整个PE行业的管理。”
    投中集团分析师冯坡介绍说,目前PE采取的方式多为合伙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比公司制征税更少。“公司制的PE通常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LP(有限合伙人,即PE基金出资人)和GP(一般合伙人,即PE基金的项目投资人)层面的个人所得税;合伙制则只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LP与GP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公司制而言,合伙制征税更加合理,也更适用于PE整个行业。”
 他继续介绍说,PE主要采取的是项目投资制,对于LP有投资回报要求,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有一个资本储备。PE基金本身需要根据项目来不断地成立新基金并募集资金,同时在基金投资完成后还要进行基金结算,因此资金具有流动性,和一般公司的运作模式并不相同。 
国税与地方博弈税改   
 在鲍钺看来,国税总局征收溢价税出发点主要在于统一全国PE行业的税率。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PE行业发展,均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及天津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执行自然人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流程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冯坡认为,从目前的溢价税问题很难判断地方性征税政策能否得以延续,值得注意的是,国税拟征收的浮盈税与地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方向分属PE基金运营的不同环节,如果无法协调好的话,很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无疑将给PE基金带来极大的不公平。
    清科集团研究中心林婉婷认为,市场对于VC/PE的关注更多是着眼于其高收益部分。比如赛富投资盛大、IDG资本投资百度等经典案例都使得外界对与VC/PE的暴利行业观念根深蒂固。但VC/PE行业在高回报的巨大光环之下仍有很多投资失败案例,这也是其高风险的表现。
    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VC/PE支持上市企业数占历年投资案例数比例仅在10%左右,即VC/PE平均每投资十家公司会有1家成功走向上市,其他投资回报则并不理想。因此,林婉婷认为,若要对IPO企业征收账面浮盈税,会极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
 一位PE投资人不无哀怨地表示,PE此前的高额利润使其成为被关注对象。此前,发改委和证监会就PE监管问题便发生了权力之争,2011年传闻甚嚣的VIE问题便是表现。而现在,国税与地税也存在利益争夺问题。“地方征收PE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税种,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政绩,受到地方政府欢迎,但国税从中并不能得到什么,这也可能是国税推出溢价税的原因。”   
 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也提出“先分后税”的原则,就此,中国PE基金可以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具有“税收穿透”效果的有限合伙制形式,避免了双重征税,有限合伙制逐渐成为中国PE基金的主流模式。
    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辉律师认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为《合伙企业法》所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不太可能直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溢价税”有可能是指PE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在下一轮融资时估值增高,或被投资企业上市,股票发行价高于投资成本,PE基金因此而获得账面收益。对于这部分收益,PE基金不需要直接缴税,但需对基金合伙人取得的收益代扣代缴。
    刘新辉律师继续介绍说,“浮盈税”真正的难点在于计征时点。如果被投资企业在B轮融资时估值较高,在C轮融资时估值可能又降下来,PE基金对此部分的账面收益是不固定的,而且企业估值也有很多标准,对于该部分过早征税不符合私募投资行业的特点,另外,有报道说是在被投资企业IPO时,以发行价格减去投资成本后计征所得税,该计征方式也不太合理,因为PE基金持有的股票通常会有锁定期,锁定期内股票价格会有波动,PE基金最后可能低于或高于发行价出售股票,比较合理的计征点应该是在PE基金出售被投资企业股票后,以PE基金的股票出售价格减去投资成本后,再计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