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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拟于明年起实施

作者为空的文章 2012-7-3 17:14:00

【华夏网综合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
《办法》提出,将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将不合格资本工具的过渡期延长至10年。《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业内人士指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平衡国际准则的一致性和国内的现实性方面考虑更加充分,大大缓解了可能对银行业资本补充形成的压力,有利于国内银行信贷的平稳增长,避免对经济增长产生一些负面的、下行的压力。
 《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此外,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此前,据记者了解,《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过10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较此前规定的计入规模大幅增加。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有利于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也体现了银监会坚持逆周期监管的思路。
  此外,《办法》下调了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以及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
  业内人士指出,这将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体现了降低信贷成本,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这更加贴合当前的经济形势需要。而同时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目的则是为了防范风险在银行体系的传递。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好《管理办法》,尤其要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配合协调,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要加强金融系统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办法》将操作风险也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影响最大的一个险种。据了解,国际上要求以银行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操作风险,这对于收入越高的银行影响越大。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比例为18%,而正式的《办法》在此基础上下调到15%。
  由于采取高级计量法可以部分抵消掉操作风险计量导致的资本下降问题,正在进行新资本协议达标的商业银行呼吁《办法》能够早日颁布,使得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申请审批有章可循,早日获批实施。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对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