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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陷入“差钱”时代 募集金额同比剧减70%

付刚 2012-8-15 20:10:24

本报记者 付刚 北京报道

   随着行业趋冷,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回报率日趋下降甚至出现浮亏,PE、风险投资基金(VC)“不差钱”时代正在终结。
    过去两年,PE、VC行业的募资火爆,可谓“不差钱”。但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PE募资难开始显现些许苗头。《华夏时报》记者近日采访获悉,约一年过后,募资冬天似乎真正来临,募资难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PE、VC行业募资总额比去年同期大幅下滑七成左右。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也浇灭了PE行业的火爆场面,PE募资难问题逐渐突出。
PE/VC募集同比剧减
    A股市场IPO新政自5月底执行以来,52家新上市公司破发达22家,新股发行价和首日涨幅都出现趋缓的迹象。由此,也带来了PE行业回报率不断刷新历史最低纪录。
    数据显示,去年上市回报率为5.7倍,今年已降至1.48倍。记者注意到,8月8日上市的双成药业募集了6亿元资金,其背后的IDG资本、四维投资等5家PE机构的账面退出回报率最高为1.36倍,最低的只有0.71倍。
    二级市场好坏成为影响PE募集的重要风向标。根据市场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基金募集数量同比减少50%,募集金额更是同比减少70%。
    中华股权投资协会(下称CVCA)公共政策与研究总监国立波8月14日向记者指出,由于二级市场市盈率持续降低,估值倒挂现象时有发生,未来一年人民币基金的募集环境将面临挑战,而专注于投资Pre-IPO项目的成长基金在募集方面面临的挑战将会更大。
    8月初,CVCA对中国股权投资PE/VC行业从业者进行了问卷调研。国立波透露,从整体来看,中国PE/VC投资者信心普遍不足。
    据CVCA调研显示,对于募资环境,由于从本土有限合伙人(LP)募资难度加大,35%的投资者信心指数为3(信心最高值为5),而另外还有35%的投资者甚至低于这个水平。
    国立波对此表示,中国本土的LP以民营企业和高净值个人为主,他们的出资能力和意愿很容易受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影响,本土与PE/VC相匹配的机构投资者的缺乏,成为本土人民币基金发展的瓶颈。
    值得注意的是,调研显示,与本土情况不同,投资者对于海外LP募集能力的信心相对较高,有45%的投资者的信心水平在4到5之间,所有投资者的加权平均信心水平为3.26。
    虽然海外募资环境也处在调整和恢复之中,但在国立波看来,由于海外LP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为主流,对于配置PE资产具有长期、相对稳定的战略安排,且融资渠道相对成熟和畅通,对于业绩好的基金管理团队来说,同募集人民币基金相比,募集美元基金相对容易和快速。
    根据全球第二大私募股本机构——凯雷集团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凯雷已通过旗下基金在二季度筹集了总计达39亿美元的资金。这也是自2008年以来,单一季度筹资规模的最高水平。今年以来,凯雷已筹措60亿美元资金,超过其在2011年全年的筹资规模总和。
对宏观经济信心偏低
    CVCA的调研还显示,与两年前相比,投资者对当前中国宏观经济的信心水平普遍偏低,加权平均信心水平为2.58(信心最高值为5),选择信心水平1或2的投资者合计占51%,而选择信心水平4或5的投资者合计只占19%。
    国立波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上半年GDP增速破8,创三年以来新低,GDP增速下降实际是这些年来以政府投资为主拉动经济已显乏力的征兆,而调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在垄断领域里的投资又举步维艰,经济发展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投资者对当前宏观经济信心不足。
    虽然投资者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基金募集情况并不看好,但对本土VC/PE的投资仍然保持较为乐观的心态。45%的受访者信心较高(在4-5之间),经加权平均计算的信心指数为3.32。
    国内外实践表明:VC/PE具有反周期投资的特点,宏观经济形势不好,往往给成熟的VC/PE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但有42%的投资者对未来一年中国政府出台促进本土VC/PE政策的能力信心不足,又说明投资者期盼政府部门对于本土VC/PE政策扶持力度能力有待加强与提升。
PE纳入
监管之争
    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中,涉及将PE纳入监管等内容,对此,CVCA总裁隋梅告诉记者, 他们就此和CVCA的会员单位有过很多沟通,“从业者都希望,不管谁来立法,不管是几个部门来监管,这个法要明确、透明、可操作性强。”
    记者注意到,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25家行业协会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牵头,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创业协会,这是《修订草案》6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遭遇的一次“挑战”。
    让25家PE行业协会反应激烈的条款,主要是《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5家协会希望将这一条款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简而言之,两个版本的主要不同是证券投资还包括哪些品种,前者是证监会说了算;后者得国务院说了才算。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证监会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由银监会监管,而PE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行使,一旦修订案通过,则由发改委、证监会两家共享。对于股权投资行业,目前发改委主导的“备案+行业自律式”监管模式。
    其实,PE是否写入基金法争议由来已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为PE行业立法并不等于强化监管,更多的意义在于赋权,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明确基金投资人知情权与管理权之间的界限,明确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条款,这对目前燥热的PE行业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