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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要的出口退税

张朝晖 2012-8-22 15:17:00

本报记者 张朝晖 福州报道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从一位不愿具名人士处获悉,福州四家企业对福州市国税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其总计约4110万元出口退税税款。在当前外贸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这一罕见的行政诉讼引起各方强烈关注。
    据了解,该案于今年5月14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由于多方原因,四家企业及其诉讼代理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均谢绝本报记者的采访要求。
    不过,据一位接近该案的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已引起福建各级税务机关及福建省、福州市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不排除有庭外调解的可能。
    而另一熟悉税务部门的人士则表示,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十分审慎,也不排除重新对上述涉案企业的相关交易行为重新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重新处理的可能。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虽然起诉的只有四家企业,但福建此次被牵涉企业多达十数家,涉及退税款金额可能高达2.5亿元,“没起诉的企业并不是因为其企业自身有问题,而是由于种种顾虑而放弃起诉。”
无奈诉讼
    上述消息人士表示,企业起诉国税局实属无奈,一是因为金额巨大,事关生存,二是因为这些企业认为,所有涉案交易的手续、单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齐备合法并都已经福州国税局审核通过,且已办理退税,但之后国税局又突然告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在没有查明并告知虚开的具体事实的情况下,便“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退还已退税款及不予退税,金额达4000万元之巨,企业实在无法承受。
    据了解,2007至2009年间,包括福建省出版对外贸易公司在内的四家企业分别向江苏省宿迁市、安徽省宿松县、东至县、祁门县、旌德县等地共计28家生产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为31152.6090万元的服装、织带等货物出口到国外,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共取得31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家企业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福州市国税局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核,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由福州市国税局发函向上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确认生产厂家具备生产能力、交易真实、发票真实并回函确认无误后,办理了退税手续。
    然而在2010年,上述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稽查局又陆续向福州市国税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者《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以表格汇总形式称上述31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系虚开,但未附任何证明材料。
    2011年1月,福州市国税局根据上述《通知单》和《证明》,直接对四家企业做出6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所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并决定向其追缴已退税款及不予退税已办理的退税,合计金额约4110万元。
    据悉,四家企业当时均向福建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局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据了解,此事当时还惊动了福建省政府有关领导,该领导曾召集并责成福建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局、相关企业等进行多次协调,但最终未果,四家企业只能诉诸法律。
论争关键
    据消息人士透露,此案审理中,福州市国税局在收到上述《通知单》和《证明》后,未做进一步调查便直接对四家企业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决定追缴税款及不予退税,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全案讼争关键。
    据悉,四家企业诉讼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认为,福州国税局的这一行政行为属程序严重违法。
    其理由是上述《通知单》或《证明》,系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4日颁布实施的国税发(2008)51号文《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种由案发地国税稽查局发给涉案地国税稽查局要求协查的文件。涉案地国税稽查局在收到上述协查文件后,应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因此,包括《通知单》在内的协查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证据线索,而非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福州市国税局在收到协查信息后,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进一步收集证据,以确认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未经调查核实,仅根据证据线索便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显属程序严重违法。
    对此,福州国税局在抗辩中并不认同。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庭审中,四企业诉讼代理人提出,福州市国税局及上述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的两次自相矛盾的行政行为,有违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据了解,在本案发生前,上述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已按福州市国税局的要求,出具了格式、内容均完整的《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已派人到上述28家企业实地调查,并从七个方面详细证实上述业务均系正常,不存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和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
    但2010年,上述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再次向福州市国税局发函时,所发函件并非上述内容详尽具体、格式合规的《复函》,而仅是一纸简单的《通知单》或《证明》,直接告知上述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虚开。
    因此,四家企业诉讼代理人认为,福州市国税局在收到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文件后,本应调查核实并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便核实,但其却在未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作出不予退税的行政决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熟悉税务部门的人士表示,当前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未必能与日益多样化的外贸出口生产、加工、物流等形式相适应,这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再加上日显严峻的外贸出口形势和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运作特点等,都令这件诉讼显得非常微妙。本报将继续关注有关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