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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开发商资质 业主集体起诉

应辽产 2013-5-17 23:37:00
本报记者 应辽产 温州报道
    温州楼市泡沫破裂的遗祸正在慢慢发酵。
    去年12月,一则“不买房进班房”的新闻在温州不胫而走。事情的起因是温州市民丁见新于2011年8月购买永嘉县城区“铂晶嘉园”一套公寓房,后因房价大跌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败诉。后开发商亦诉丁见新要求履约,丁再次败诉。于是丁见新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县法院司法拘留15天。
    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有媒体甚至将其解读为“温州司法介入欲阻退房潮”。时隔半年,事件继续升温。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丁见新等40多位业主以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开发“铂晶嘉园”的资质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同时被起诉。
不履约进“班房”
    位于温州永嘉县东瓯街道礁下村的“铂晶嘉园”,2011年8月开盘,开发商为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永嘉中厦),开盘时均价1.9万元/平方米,开盘当天439套房子全部告罄。当月,丁见新等购房者首付30%,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1年下半年,国家连续出台房产调控政策,温州楼市迅速降温。到了当年12月初,“铂晶嘉园”的平均单价已经下跌了1000多元/平方米,此后“铂晶嘉园”购房者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
    永嘉中厦副总经理柳海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当时提出,前来办理房屋按揭的业主可以享受减免总房价2万元的优惠,但部分业主不同意。
    2012年1月,丁见新、厉晓勇作为购房者代表,以开发商资质不符、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向永嘉县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去年4月,丁、厉败诉。不久,开发商也起诉2人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4月,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丁、厉须支付剩余房款。
    永嘉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永嘉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17日下午5点,依法决定对丁见新予以司法拘留15日。
    此事发生后,给温州购房者带来巨大震撼。5月17日,丁见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仍愤愤不平,他说:“现在坚决要求退房。”
    丁表示,4月27日,他已向温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县法院拘留行为违法向温州中院申请司法赔偿4.75万元,并要求县法院在全国性报纸赔礼道歉。
    此前,永嘉县法院4月22日以来连续发出两份书面说明,表示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部门,被动受理案件,并非主动介入,更非“欲阻退房潮”,而法院司法拘留丁见新是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但丁见新却对本报记者表示,至司法拘留时,他都没有收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的判决书。
博弈升级
    “铂晶嘉园”的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冲动,在丁见新被拘留后,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对于开发商来说,涨跌也是不可控。房价涨的时候,皆大欢喜,现在房价下跌了,业主也应自己来承担损失。”柳海滨说。
    据丁见新透露,永嘉中厦已经起诉近20多名业主,要求业主们继续按合同履约。目前,除丁和厉有过判决书外,此后永嘉中厦起诉并已开庭的诉讼,法院至今都未出判决。
    业主代理律师张仁指出,永嘉中厦公司存在虚假广告销售,宣称的是“铂金公馆”卖的却是“铂金嘉园”,另外该地块是被温州中厦公司拍走,作为另一独立主体的永嘉中厦公司在未受让该项目的前提下不能开发该地块,更严重的是永嘉中厦公司不具备开发18层以上项目的开发资质。
    截至记者发稿时,“铂晶嘉园”仍有100多位业主没有按购房合同办按揭或支付房款,而丁见新等40多位业主以永嘉中厦公司不具备开发“铂晶嘉园”的资质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同时被起诉。业主方要求判决确认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给永嘉中厦公司的“铂金公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浙规建字第1002160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业主代理律师、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对本报记者表示,落款为温州市建设局的温建房【2010】257号文件确认永嘉中厦公司开发资质等级为暂定资质,其中第三条规定,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范围限于开发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内、层数18层(含18层)以下的建设项目。
开发资质标准之争
    由此可见,“资质问题”成为业主们退房维权的重要理由。
    永嘉住建局副局长周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永嘉中厦公司办理的手续流程没问题,都是合法的,其它不愿多说。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等达到相应等级,而开发经营业绩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以按资质等级标准确定为暂定资质,发放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限为两年。
    柳海滨表示,部、省里有关法律法条对暂定资质没有层数的限制,而温州当时的建设局的一个通知(注:指温建房【2010】257号文件)规定,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范围限于开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内、层数18层(含18层)以下的建设项目,这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
    柳海滨称,温州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认定经历温州建设局、温州市环保局,再到现在的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暂定资质主要是针对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要资金和技术力量具备,就可以暂定相对资质级别。
    柳海滨向记者坦言:“我们刚开始要求温州住建局审批暂定资质为二级,但是没给批。”
    一位业内不愿署名的人士介绍,温州有关暂定资质的规定从1996年出台后,一直没有变过。以前温州都是开发小高层,但现在公司都是开发大高层,但很多公司的资质却仍是暂定资质。
    “对房地产公司开发暂定资质的理解各有不同,我理解是暂定资质可以暂定一、二、三级等,国家部委和省里也是这样规定。不能一概认为暂定就是最低一级,而是应该根据实际资金和技术力量来认定。”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本案的暂定文件是原温州市建设局发的,至于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他并不清楚。
    不过,业主方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政府主管部门给永嘉中厦公司暂定资质中明文规定,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不能超过18层,是正式发出去的文件,就该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