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钱秋君 北京报道
一边是地方政府为拉动区域经济稳增长急需大量资金,大批基建项目求钱若渴,传统银行渠道却继续受限;另一方面,存量债务规模惊人,日渐逼近的偿债压力,已经让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负重前行。夹在双重尴尬之中的地方政府不得已早早下手谋求新的空间,信托成了他们的救火队,甚至成了一些县级平台的救命稻草。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资金对政府主导的基础产业配置比例为25.78%,相比去年一季度末的21.85%提高了3.93%。而直接的政信合作业务余额为6548.14亿元,同比增160.85%,环比增长30.56%,远超近几年平均两三千亿元的水平。其中,一季度政信合作信托余额新增超过1500亿,而部分信托公司政信合作类项目甚至超过业务总量的一半。
Wind数据显示,基础设施信托在发行量和规模上继续向上攀升。截至6月5日,基础设施信托达到851只,在全部信托发行量中占比29.63%,规模合计达到了1579亿元,占比达31.13%。
但问题是,很多基础建设项目不具备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能力,最终只会“借新偿旧”才能缓解流动性风险,如此恶性循环不断。“比如一个产品的期限是12个月,但其资金投向的项目期限长达三四年,那么产品到期兑付,只有发行新的产品来覆盖需要兑付的资金。一旦出现违约项目,也只能通过滚动发行新产品来承接之前的损失。”一业内人士坦言。
信托操作变形
信托资金也在不断绕道,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
“政信合作”基本模式为,委托人将平台公司或地方财政的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财产,然后把其受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之后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财产信托募集资金,放款给平台公司,作为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对价,在应收账款顺利回收后,支付信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平台公司拿来融资的应收账款主要分两类,其中绝大部分是基础设施类项目,模式是政府委托代建再回购;另外一类由土地收储、整体出让形成。
问题是,此前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463号文”),对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借道信托融资行为进行限制,并强调各级政府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的协议。
彼时此通知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对基建类信托立项审批泼冷水”,但通知实行半年以来,基建类信托发行的意愿和冲动并未改变,并迅速上涨。为何如此?
“一是地方政府资金需求急迫且量大,但是银行为了避免信贷资金过于集中在基建行业开始控制此类贷款的增长,这就造成需求旺盛与供给紧张的矛盾。”一位熟知信托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继续保有在建项目以及清还快到期债务,需要引入新的现金流支持,这就是“借新还旧”。
此时只能倒逼信托“变形”。按照“463号文”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
此类变形的形式是,“承诺函”仅从字面上变身“明示函”、“财政资金确认函”、“对账函”等换汤不换药的说法,“实际上被杜绝的隐形担保依然存在。”一家第三方销售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
以中铁信托于今年4月起售的“优债1322期新津花源片区道路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募集资金将用于受让“成都瑞卓置业有限公司”对新津县人民政府1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信托到期由政府安排财政资金支付。
“财政担保在以往信托发行过程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上述负责人说,但是新规后,在公开资料中不会显示,但销售人员会口头着重强调“以财政信用做背书”的前提。
记者了解到,另一类变形是,信托公司对项目操作方案变形:弱化项目政府背景,要求平台公司提供土地抵押和连带责任担保,进而符合监管要求。“另外,逐渐退出政策限制的公益类项目,向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非公益类项目倾斜。”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北京某信托公司中层表示,“第一要看还款来源、现金流保障、抵质押物、担保措施和交易对手的道德风险等因素。”这些都是灰色地带,没有规章来约束,但风险不容小觑。
警惕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平台债务的系统性风险始终如影随形。
此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坦言,约20%左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可能是存在风险的。“这些可能是公益性的,它本身没有收入来源,要靠地方财政运用未来的其他收入综合进行偿还。这部分平台贷款是大家比较重视的,也是容易出风险的,还涉及到地方政府做的有些担保或者保证是否恰当的问题。”周小川认为。
《华夏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判断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风险时,需要审核地方财政收入和负债率等指标,了解该地方融资平台的授信与征信情况。
眼下,监管层已在着力管控风险。
据了解,银监会已内部下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除了重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控制总量”外,该文还明确提出“隔离风险”的监管思路——要求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严防地方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讨论稿中,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同时“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不过,对如何解决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周小川更强调通过改革融资方式解决问题。
“若能这样的话,既可以在未来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种方式所隐含的风险,又能够创造出一些支持中国现阶段发展,特别是城镇化所需要的融资。我们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既关注它的风险,同时也要对它进行分类分析,这样不仅有助于防范风险,同时也能看清楚下一步改革和金融创新需要朝哪个方向走,以便把现在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解决好。”周小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