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兆寰 吴君强 北京报道
6月7日,证监会就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为期2周,改革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这意味着IPO重启进入倒计时。
经过了三轮发行制度改革后,本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化的方向,同时对新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约束进一步强化。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发行制度改革有很大进步,强化了发行主体的责任,尽管此次发行制度改革没有引入存量发行制度,但是对于发行主体锁定期后的股价不能低于发行价格的减持规定可以看成是滞后的存量发行制度。
吴晓求称,新股发行改革最为根本的有三点:首先是发行审核主体的改革,这点是重大的改革,其次是减持方面的,最后是定价主体。发行审核主体方面的改革将是未来制度改革的重点。
发股之前可先发债
证监会称,本次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这是解决堰塞湖的一大举措,缓解企业对于融资的渴求,是此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指出。
近来证监会正积极推进优先股相关研究工作,并表示条件成熟时将尽快推出,这意味着,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和IPO的重启,优先股离A股市场并不遥远。
意见稿对发行周期也进行了前后两个方向的延展: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草案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这保证正在排队中的五六百家企业也有充足的时间完成IPO。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相关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破发延长锁定期
本次改革一大重点,是对发行人的约束进一步加强。
草案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这意味着,这两年中,如果公司股价跌破发行价,控股股东及高管无法减持。
草案同时将大股东减持与公司股价挂钩,其中规定,公司上市后半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此外,如果持股超过5%的股东减持,必须对减持做出说明,其中包括“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等。
草案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李大霄认为,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约束,是市场众望所归,约束过高的发行价,加强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一步步地推进,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的最为重要的一点要兼顾融资和投资方的利益,兼顾公平,理性定价。
在吴晓求看来,可以对创业板和主板企业锁定期有所区别,主板公司锁定期2年即可,创业板公司时间可以长一些。锁定期结束后的减持可以考虑分比例减持,第三年减持15%、第四年15%-20%的动态减持。
抽查成常态
本次新股制度改革另一大特点是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严格信息披露。
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这意味着目前进行的IPO核查将常态化。
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信息自相矛盾,对同一事实存在差异性表述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草案称,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部门的联动机制,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