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涵 北京报道
肖钢履新证监会主席半年后,终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人事改革。
最近有传闻称,证监会8月23日的内部会议确定了机构调整的方案:发行部和创业板部合并;上市一部和二部合并;基金部、机构部和期货二部合并。此外再新设再融资监管办、债券监管办、私募基金监管办和产品创新监管办。
“如果传闻是真的,那这次的调整主要是副主席庄心一、姚刚和主席助理张育军各自分管下的业务部门的整合,变小部为大部,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改革的这些部门都是具有审批权限的一线部门,是会触动利益的。肖钢上任后,在转变行政职能上确实下了不少力,不是做做面子功夫。”一位北京券商的投行人士评价。
而对于该传闻,在9月27日的证监会例行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也对记者进行了回应。该发言人称:“证监会作为一个监管机构,它的职能和架构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调整,我会也一直在研究如何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培育市场自我平衡、自我完善的功能,并通过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特别是执法监管来不断提高市场效率,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
该发言人同时强调,证监会的任何机构调整和重大人事变动都将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整合路径:小部变大部
在证监会,四位副主席和两位主席助理各有分工。其中庄心一分管公司部、上市部和法律部。姚刚负责发行部、创业板部和人教部。张育军则分管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二部。
而本次传闻中的合并,正是在这三人各自分管下的部门之间展开。
从设置上看,发行部和创业板部的确存在一些业务上的重合。创业板部的成立是在2009年底,前身被称为发行二部,当时是考虑到创业板发行审核的特殊性而设立,而该部之所以最终独立于发行部,是因为其监管内容除了发行审核,还包括了公司持续经营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如今创业板已平稳运行四年,其IPO审核流程也日趋成熟,最终回归发行部似乎在情理之中。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也做出了考虑。去年证监会成立了监管二部专门负责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区别于上市一部对主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监管。可其实早在创业板开闸之初,监管层就曾表示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也将沿用主板的框架。随着两个发行部和创业板部的合并,上市一部和上市二部的合并也显得理所当然。
“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二部的合并就更是大势所趋了。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增多,三者之间重合的业务越来越多,审批的标准不一定会人为造成很多限制和效率的低下。如果这三个部门真的实现统一管理,那未来整个证券业的规范性和凝聚力将促使这个行业更上一层楼。”上述投行人士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次表示,本届政府提出要深化机构改革的职能转变,重点是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会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包括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理顺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部署,今后我会还将进一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围绕发展市场,服务市场,提高监管效率,进行深入的研究,以适应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部门合并之后,也会带来人员的洗牌,这些部门人事的未来去向也将吸引市场更深层次的关注。
肖钢的决心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肖钢的改革不仅看到了之前机构设置上的重合地带,也关注到了不少新的监管空白地带。“年中时中编办发文确立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地位,再融资和债券业务在IPO关闸的一年多里发展迅猛,也带来不少新的监管问题。而去年券商创新实践大跨步,因为风控监管跟不上,今年出了光大事件。这次肖钢对一些新部门的设置可谓是一次对监管的‘查漏补缺’。”
目前从传闻中新设置的几个部门还以“监管办”而非“监管部”命名来看,依照惯例,上述机构应该还没有接到中编办最终的发文确认。但这样有针对性的部门设置,已经描画出了肖氏监管风格的一个剪影。
事实上,肖钢上任证监会后的一系列简政放权和转变行政职能的措施,确实彰显出其魄力和决心。仅以9月为例,9月13日,证监会宣布10月8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就被视为是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重要举措。9月27日,证监会又宣布10月1日起,授予所有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这意味着除了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等特殊案件,派出机构将有权对辖区内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实施行政处罚,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负责备案即可。此举可以说是中国监管体制的一项重大调整,而将执法权下放到监管一线,也证明了肖钢“重视执法、简政放权”的原则并非空谈。
从减少审批到加强执法再到机构调整传闻,证监会最近动作频频,不禁让市场联想到这一切是不是在为发行体制改革打前站。IPO开闸是否不远了?
而对于新股何时放开的问题,9月2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并未回避。该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对恢复新股发行是积极审慎的。新股发行长期停顿,不利于企业正常的股权融资活动,也不利于股市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但是,必须对过去IPO的办法进行较大的改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重启IPO必须与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重在改革,重在理顺新股发行体制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他还称,证监会目前已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作了修改补充,也在积极制定准备改革的配套文件与技术措施。新股发行要在改革意见正式公布实施后才能启动,所有发行人都必须在符合新的改革意见要求前提下才可以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