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中华 北京报道
虽然已经跨入2014年,但是2013年市场中出现的“钱荒”依然是市场重要话题。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曾警示,钱荒依然会继续。2014年2月19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而流动性新规将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针对2013年6月份钱荒事件,银监会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办法》中予以充分关注,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管控和监管要求,并将同业、理财等业务纳入监管当中。
与之前相关管理办法类似,流动性新规依然设置过渡期。新规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截至2013年末,中国银行业平均流动性覆盖率是125%,44家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范围,且去年底都超过了60%的要求。
流动性新规的指标依然是“土洋结合”,即吸收巴Ⅲ的最新监管指标,同时也保留了存贷比、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同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设置过渡期
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监管机构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给予了高度重视。2009年,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为国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提供监管。
一位银行人士指出,在2009年监管部门会议中,监管层要求要吸取美国金融危机中的教训,需要商业银行慎重对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而也促使了国内流动性风险管理法规的出台。
从2011年开始,银监会开始着手制定《办法》,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之后,监管机构及时进行修订以及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银监会认真梳理并研究各方意见之后,采纳了有关董事会职责、压力测试情景、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的定期测试、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与外资银行等有所沟通,定稿中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新规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上述负责人详解道。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对于流动性覆盖率达标时间也有所变动。在之前,监管机构则要求商业银行在2013年末即达到监管要求。而即将实施的新规则对达标时间设置了过渡期,与巴Ⅲ类似。
一位银行人士解释道,监管层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较为复杂,银行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进而监管层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Ⅲ相一致的过渡期。
《办法》中要求,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虽然有一定的过渡期,但是国信证券认为,按照2014年60%的达标要求,上述银行达标良好。但2015年及以后部分股份制银行仍然面临压力。
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根据之前上报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平均流动性覆盖率是125%。去年底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超过100%的银行,适用机构占比84%,资产占比是86%。
钱荒警示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但是2013年6月份的“钱荒”给市场中不同参与者留下深刻的印记。
从2013年5月中下旬,银行间市场中的拆借利率出现上涨趋势,然而到了6月份之后,市场中利率快速上升的现象却愈加严重,交易员各种求资金,进而也出现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按时偿还的案例。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则表示,预期因素和不可预期因素共同导致去年“钱荒”事件。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够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银监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办法》中予以充分关注,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和监管要求。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业务模式以及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之后,特别是理财业务、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之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即将实施的新规中,监管层则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推动银行更好地平衡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
“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道。
长城证券认为,同业和理财业务被纳入到流动性监管中,资产扩张将受到限制。对于同业业务采取不同的计算系数,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也意味着同业业务高速膨胀的局面可能无法延续,表外业务扩张也将受到限制。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监管机构将同业以及理财纳入到流动性监管中,希望商业银行能够改变一些目前状态,提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缩小期限错配的资产规模。
同时,中信证券研报则认为,新规将会对银行业务经营产生影响,预计银行业务结构调整将继续深化,政策对于业务导向更加清晰。例如,增加央行超储、国债等优质流动性资产。降低同业业务期限错配规模,促进其增加短期同业资产等。
存贷比去留?
既吸收国际监管机构的新措施,又保留针对国内市场情况的监管指标,《办法》则将“土洋”监管指标相结合。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在引入巴Ⅲ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的同时,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梳理,将其区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用于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其中,合规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
与此同时,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也正在对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进行修订,针对净稳定资金比率进行修订,预期在2014年将会定稿。“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产生后,银监会也将会对《办法》进行修改。”上述负责人解释道。
流动性指标监管中,存贷比一直是市场关注度较高的监管指标之一。然而,在新规中,存贷比依然是合规性监管指标之一,但是似乎有弱化迹象。
银监会则认为,随着变化,存贷比监管出现覆盖面不足,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同时,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上述负责人讲道。
在2013年,监管机构已经将存贷比列为专题进行研究,而市场中也经常出现声音希望监管层能够去除贷存比的监管。
上述银行人士则认为,存贷比有着一定的有效作用,虽然增加了新的监管指标,在未来可能会弱化存贷比的监管,取消存贷比的可能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