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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戴上“紧箍咒”

本报记者 钱秋君 刘飞 高咏梅
北京、重庆报道

    从去年开始一直在业内流传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简称“9号文”)终于落地。5月16日下午5点左右,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下称《通知》)同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此即市场所称的“9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了《通知》的配套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对比网传的“9号文”,《通知》既吸收了旧版同业规模即集中度管理的思路,也采纳了对资本净额的规定。至此,一直处在风口浪尖的同业业务终于在监管层面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根据银行同业业务的规范化进度及规模增长速度,预计监管层会适时推出更细致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一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通知》明确买入返售的资产只能是标准资产,是一贯的鼓励直接融资的导向。“《通知》区分了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对非结算性的比例进行了数量限制。”鲁政委称,这将有利于有结算平台连接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有利于非银同业占比高的银行。
监管厘清同业业务
    网传“9号文”既采取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融出和融入总规模限制,同时也对单一金融机构单独融出规模做了限定,但此次下发的《通知》则只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资金做了限定。
    《通知》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这条对银行同业资金存出规模进行约束,但比例约束不算严厉。”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下发的通知比之前网传9号文的内容限定少多了。另一方面显示,监管层在紧监管的同时,也给银行留了一些空间。”
    空间在于,《通知》取消了针对单家金融机构全部同业融资余额的限额规定,取消了与存款总额的挂钩,取而代之的是与银行总负债挂钩,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事实上,自从2012年以来,银行表外非标业务扩张迅速,尤其是买入返售类项下的信托收益权类资产明显增加,后果直接导致货币和信用扩张脱离监管,造成一定程度的货币空转。“此次通知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业务。”上述人士坦言。
    《通知》首次界定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范围。《通知》明确,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而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的标的主要是信托收益权,但按照新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标的,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中金公司认为。
同业盛宴可能降温
    去年银行同业业务买入返售规模疯狂飙涨,原因在于彼时非标业务大部分依赖于银行信用支持。此次监管层下手封堵此路,《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银行不能接受或提供任何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没有银行的担保,非标业务本身不会有大规模扩张。”中金公司报告称。
    事实上,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这也是2013年6月份“钱荒”发生最根本的原因。
    此次《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此条主要针对期限错配而来。”上述股份制人士坦言。
    一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多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是压低其同业业务中的非标规模,提高非标业务的操作难度,将大量游离在体系之外的融资行为压缩回表内。此措施有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但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利润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对于银行来说,已经未雨绸缪。“从去年四季度开始,我们已经有意压缩了同业业务包括买入返售业务。”一家曾经在同业业务领域占据领导地位的银行人士告诉记者。
    上市银行2013年报显示,银行同业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工行2013年年报显示,其同业资产规模相比年初下降了11.1%,建行同业资产余额更是较年初下降26.88%。
    时至年中,《通知》的落地令同业业务今后将有规可循。《通知》公布当天,即有银行各地将按《通知》要求行事。重庆银行管理层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重庆银行已将《通知》要求的同业资产业务计提拨备等列为了可能对预算和利润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将严格执行同业融资业务开展相关规定,重庆银行新成立了金融市场部,金融理财部及金融管理部门,对同业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管理。”
未来资产证券化之路
    监管部门为金融机构上“紧箍咒”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一扇光明之门。
    《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从中可以看出,《通知》对同业业务绝非“一棒子打死”,而是引导其“回归正途”。一接近监管人士称,相较网传“9号文”,可以发现监管层的监管思路的确有所转变。
    不过,现实的困境是,目前4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分到每家银行头上可能已经不多。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未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在4000亿元额度范围内滚动发行,且审批手续将大大简化。
    长期参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诚信国际副总裁吴进预计,在扩大试点初期,商业银行仍将是“主角”。新一轮试点的大额度将迅速提高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度,其释放监管资本的效果也将逐渐显现,并将成为对非标准化产品的有效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