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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加速 非上市公众公司获准发行优先股

包涵 2014-9-27 19:34:00

华夏时报记者 包涵 北京报道

  新三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试验田,又迎来了一个新的融资工具——优先股。

  9月26日,在证监会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宣布,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邓舸还透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主要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证监会豁免核准,仅在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时由证监会核准。与此同时,秉承“适度、客观、弹性”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大幅简化披露内容,突出重要信息,减少主观性分析,鼓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披露,降低公司合规成本。

  “优先股的推出对新三板来说是一个利好,选择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应该会比较多,且因为优先股每年有保底回报,强调风险的投资人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对它表示欢迎,可它与普通股的融资仍是一个辅与主的关系,一定不能以它来代替普通股的融资,新三板的当务之急仍是让交易更加活跃。”中关村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对本报记者表示。

新三板获批发行优先股

  邓舸表示,优先股试点丰富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功能和合格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有利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并购重组。

  而在上述两个文件中,监管层也已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指明了操作路径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比如,根据上述第7号文的要求,申请人应披露的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目的和发行总额,拟分次发行的,披露分次发行安排;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认购安排;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数量或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事实上,早在今年上半年,就有新三板即将推出优先股和私募债等工具的消息传出。而对此最感兴趣的莫过于未能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城商行了。据悉,不少城商行正因为优先股的原因对挂牌新三板跃跃欲试。还有企业为发行优先股而积极搭建相关架构和引进投资人。相信该政策落地后,会有更多公司给予关注。

  而9月初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总经理助理、新闻发言人隋强也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监管指引,股转系统公司也起草了优先股业务规则,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因为新三板优先股刚刚推出,且受限于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等多方面的制约,初期规模应该不会太大。

  “下一步,证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密切关注证监市场发展动态,努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邓舸称。

普通股融资仍不可替代

  谈到优先股是否适合新三板时,程晓明对记者指出,新三板支持企业创新,而创新的风险在于风险大、周期长,能不能成功不清楚,所以要从债权融资转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要还本付息的,风险全部由投资方承担,所以不适合太多企业创新,只能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相比之下,股权融资可以共担风险,没有还本付息压力,只需要分红,利润多就多分,亏损就不分。

  “但优先股也不完全符合股权融资这个特征,而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所以我认为,相比之下,它并不适合新三板的挂牌公司,而是更适合业绩稳定的大盘蓝筹股。”程晓明表示。

  程晓明还认为,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新三板试行优先股有其有利的一面,但核心还应该是解决普通股的融资问题,不能以优先股来代替普通股,就像不能以债权融资来代替股权融资一样。

  “新三板的当务之急还是融资能力不强,定价功能不够,交易不够活跃,选择做市的企业还不多,它最重要的任务是要让交易活跃起来,这是主要矛盾。在对此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推行优先股和私募债我们都不反对。”程晓明称。

  而除了优先股,私募债离新三板确实也已经不再遥远。

  前段时间隋强透露,除了优先股,股转系统公司也已经配套制定了挂牌公司发行私募债的相关业务规则,充分考虑了挂牌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在备案管理、信息披露、转股条款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创新,目前,该业务规则已报请证监会批准。

  而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之前也表示,与沪深交易所试点私募债期间暂停发行可转债的情况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不受限制,可以发行可转债,如此一来,广大PE投资者可以借此投资挂牌企业,也将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