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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毅:加快立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陈岩鹏 2015-3-13 22:58:00
本报记者 陈岩鹏 两会报道
    随着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大众理财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领域的侵权、违规和诈骗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相关投诉案件呈现加速上升态势。
    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接受《华夏时报》专访时表示,现行法律的滞后与现在金融行为监管的客观需要不相匹配,金融行为监管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
    尽管“一行三会”均已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因为没有相关上位法支持,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执法困境。邓智毅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夏时报》:您认为近年来,为什么理财产品的投诉案件数量上升很快?
    邓智毅:现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如实地进行信息披露,误导了消费者,有的消费者把原本用于存款的钱购买了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有的金融机构则存在多收费的现象。按理来说,监管部门要处罚这些金融机构,应该有法律依据,但现在却没有,所以,现在亟须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支撑上面补课。
    《华夏时报》:据我所知,现在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什么还要补课?
    邓智毅:因为现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条款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里面,如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而且,分散在各个法律条款里面的内容也需要修改。比如说,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提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但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银行针对消费者开展的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存贷款,还有金融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这些并没有列入法律保护范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远远满足不了现实需要。
    《华夏时报》:仅把保护对象定义为存款者,太窄了。
    邓智毅:这只是其一。商业银行法与现在金融行为监管的客观需要不相匹配。
    《华夏时报》:这是监管的滞后性,似乎金融监管总是落后于金融创新。
    邓智毅:另外就是我们现在金融行为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过去我们把所有的精力都集中在造一辆好车上,这辆好车要看它刹车灵不灵,它的保险杠结不结实,等等,这些都是必要的,比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够不够,流动性比率达不达标,不良贷款的比率是不是在红线范围之内,这些都是对的。但这代表金融机构是健全的,如果它肆意地侵害消费者权益,就像一辆车在马路上乱撞,还是会形成社会危害的。而我们过去,在行好路、开好车,警察监督这块,还是不够的。
    《华夏时报》:您的意思是?
    邓智毅:我说的意思是,在若干年后,能够有这样独立的法律更好。
    《华夏时报》:是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邓智毅:是的。在国际上,美国已经汲取了教训,专门制定了华尔街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就是机构跟消费者打交道的时候要守规矩,就像开车上路要守规矩一样,违规了警察就要罚你。英国也是这样,制定了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的准则,如果金融机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就要处罚。罚与不罚,我们就要有法律依据了。但我们现在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监督法里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的法律支撑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从去年开始,提出了修改商业银行法。
    《华夏时报》:修改不能解决问题吗?
    邓智毅:修改只是短暂的当前措施,从长远来看,需要有一个这样的专门的保护法,这里不仅仅有银行、证券、保险,保护法包括一行三会、在线支付,都应该包括在里面。但修改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华夏时报》:现在的法律滞后了。
    邓智毅:不是一般的滞后,而是严重滞后。行为监管,没有法规支撑,证监会面临这个问题,保监会也面临这个问题,证监法、保监法也是基于过去审慎监管的理念,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关注的不够。
    《华夏时报》:对此,您有何建议?
    邓智毅:全国人大应该从全社会的角度,尽快进行立法的计划,立法的规划,推进论证,做这个事情。但从立法开始到最后法律出台,需要三五年的时间,当务之急是把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
    《华夏时报》:没有单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您所负责的消费者保护局,会不会有所影响?
    邓智毅:我们现在是教育为主,预防为先,但还是要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