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中华 北京报道
即年初机构改革之后,银监会再次“自我革命”。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公告显示,修订五部行政规章,以求能够达到“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缩短行政审批链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而此次修订的规章,分别为《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在规章修订和起草过程中,银监会“主动出击”、“自我革命”。权力下放后,大量原来需经银监局受理、初审,再由银监会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流程,调整为由银监局直接受理、审查并决定,进一步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
一位城商行人士认为,随着简政放权,监管审批更加的扁平化,效率将会更高,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类似城商行,除了“生与死”,其他行政事项审批都下移至银监局。
审批版图重置
在此次银监会修订以及起草的五部行政规章,包括了银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等机构,银监会也仅仅保留了部分审批权力,绝大多数行政审批权力则下移至各地银监局。
面对权力大面积的“自我革命”,银监会负责人认为,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银监会前期已取得的简政放权和监管架构改革成果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总结和落实。按照贴近市场、贴近基层的原则,缩短行政审批链条。
根据此次修订的许可,对于政策性银行、大行、股份制以及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
同时,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则变化最多。
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
上述城商行人士分析说,此次征求意见之后的调整,将大大缩短审批时间。之前需要先报银监局,再由银监会审批的诸多行政流程,修改后,全权是当地银监局“做主”,降低诸多时间与经营成本。
此外,在年初银监会机构改革之际,信托行业成立单独的监管部门,而此次银监会也单独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信托在民间资金和实体经济之间搭建起资金运用的桥梁,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初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以加强信托机构监管,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为确保信托监管工作特别是准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单独制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权责、明晰流程,适应信托业监管和发展的需要。”银监会负责人道出起草信托实施办法的缘由。
除了在监管范围之内重置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之外,此次修订过程中,还取消了诸多行政审批事项。例如,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等。
多举措并进
随着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正式颁布也仅仅是时间问题,而实施之后,审批权力下移过程中,如何能够衔接好,也成为了银监会思考的问题。
银监会负责人指出,为实现规章修订后的平稳过渡,银监会将从“建平台、晾清单、抓培训、后评估”四个方面,做好配套工作。
他进一步解释道,一是建平台。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审批项目、流程、材料和批复意见都即时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实现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晾清单。五部行政许可规章颁布后,银监会将就各审批项目的环节和步骤制定操作细则,并修订公布相关材料目录清单,以更加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
一位市场人士认为,此次银监会下放审批权力,有着诸多意义。同时还有其他措施防止审批下移之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潜在问题。
同时,银监会建立问责机制,出现违规对派出机构进行问责。“建立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市场准入监管责任的,银监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并进行监管问责。”
随着市场准入环节“玻璃门”逐步消失以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颁布,市场金融活力有望更加进一步激发,与此同时,银监会与各地银监局应如何监管,才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业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银监会负责人指出,银监会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倾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监管威慑力,做到将“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