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中华 北京报道
在商业银行机构业态以及经营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历经2003年的小修改,已经实施20多年的《商业银行法》再次面临着较大范围修改。
“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银监会成立了小组,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论证,并且征求修改意见等。显然修改法律是一个程序繁多、任务繁重的过程,进而也会导致时间跨度较长。”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存贷比指标的修改也是市场呼吁最早最多的一项。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也是银行家们希望打开的另一扇门。“随着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多次提及理财等事业部制,可以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并给予支持,此次修改已然会涵盖银行法四十三条的修改,以适应市场环境以及行业的发展。”上述知情人士认为。
同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盛行,对于银行法的修改也提出了诸多要求。
存贷比“退位”
然而早在2014年下半年,银监会已经开始行动。上述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已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征求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意见,同时收到商业银行反馈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面对此次修改契机,市场中呼声最高的存贷比的考核指标,也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人士则分析说,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概率较小,然而将存贷比指标作为日常监测指标,不再作为硬性考核指标使用。进而将巴塞尔新规中使用的监测流动性的两个指标用于监管指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多次呼吁取消存贷比,并指出当初设定75%的存贷比是给予商业银行以贷款的自主权,对银行进行一定的流动性管理。
“在我国设立存贷比指标前后,国内的存贷比也超过100%,实施存贷比75%的监管几年后,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监管才逐渐符合要求。”一商业银行人士解释。
从其他国家来看,金融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鲜有存贷比管理。其中,美国以及欧元区国家的存贷比也有超过110%,存贷比的变化并不是衡量一家银行流动性的优秀指标。
然而,面对市场呼吁废除存贷比时,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发表文章认为,如果对这三个问题都能得出肯定的答案,可以放弃将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而遵循国际惯例将其列为监测指标,进一步放松管制,释放金融活力。
王兆星提出的三个问题则是:一是放弃存贷比监管后,资本等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自我约束机制能否有效约束信贷扩张?二是是否允许不同业务模式的商业银行存在和鼓励市场细分,如专注或主要经营存款的银行、贷款的银行、中间业务的银行、财富管理的银行等。三是存贷比监管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过渡期限错配的作用,新的流动性指标,如净稳定资金比例能否有效填补取消存贷比指标后留下的空白?
存贷比的修改已经箭在弦上。2014年6月末,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分子贷款项扣除六项、分母存款项增加两项。
吴晓灵则提议,用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75%的存贷比例。
上述两个指标,则是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流动性方面的监管指标。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仍在修订指标,而发达国家对于巴Ⅲ的实施态度并不积极。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之前监管机构对于新的资本监管指标实施有一定的期限,但是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讲,指标实施的过程中,则会有相当的难度。
不少研究机构认为,如果取消存贷比75%的限制,将会大大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自由度,进而刺激商业银行业务运转自由度。
同时,亦有担忧,一位银行人士则认为,“即使取消存贷比75%的限制,但是央行合意贷款规模限制存在以及实体经济的环境不确定性增强,商业银行大规模增加信贷投放也不现实。”
5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透露,存贷比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
混业或加速
3月末,中金公司发布研报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之下,为应对市场化竞争,最快今年二季度银行将分拆资产上市。理财、信用卡、私人银行等业务较为市场化,银行将会做企业资产的分拆(成立独立子公司)乃至最终上市。
虽然光大银行随后发文否认并无分拆资产上市的相关工作计划,但是商业银行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却在监管层面有迹可循。
在2013年9月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深化银行业改革会议中指出,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
同时指出,“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可建立专营机制,在‘栅栏’内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
随后,监管层要求在2014年9月前成立理财事业部制。之后,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5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
一位监管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机构改革之后,创新部负责银行机构的创新发展,不仅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于提及的理财、信用卡等成立独立的法人子公司来运营给予大力支持。
“未来商业银行总部业务部门可能就会保留存贷款业务,其余理财等各类别业务部门将形成独立法人子公司形式运行,使得信贷业务与理财业务等风险相隔离,进行‘栅栏原则’保护。”上述监管人士分析道。
虽然有监管层的支持,但是商业银行拆分业务部门成为独资法人公司亦有喜有悲。
一位业内人士则认为,理财业务等从商业银行内部转移至商业银行外部子公司后,需要和银行其他部门进行资源共享和协同、不同条线之间的协作和定价面临市场化方向的调整。同时,资管的经营方向和业务定位更为清晰,将围绕客户资管需求,提升效率。
但是,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若无国务院审批,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机构。因此商业银行尚不能实现分拆资产独立成立子公司,除非取得特批。
显然,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监管层的指引,对于混业经营的法律修改也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