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智 陈岩鹏 两会报道
“至于员工的利益,发展中的企业本来就应该注意。”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国资委原副主任黄淑和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解决好员工的利益。”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在两会期间亦表示,推行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可以在这样的企业中实行明确的人才激励制度,让高级管理人员、在技术发明或市场营销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才得到激励。
今年早些时候,国资委公布了“十项改革试点”方案。其中,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表述是,计划在中央企业层面选择10户子企业,指导各省市分别选择10户企业开展试点。
“根据企业状况,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厉以宁称。但他提出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必须是奖励给为本企业作出贡献的人,二是必须公开化,防止个别领导人说了算,或为了平衡企业内部矛盾而违背当初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事实上,科技类型的国企已经开始员工持股的试点。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官方对试点效果的评价是,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厉以宁还警示,要汲取20世纪90年代某些国有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后来逐渐解体、消失的教训,一定要规定严格的职工持股程序,不能采取“人人持股”、“免费赠股”、“企业内部自由转让”、“企业职工可以任意将股票出售给非本企业职工”等不规范的做法。
《暂行办法》指出,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就在于,第一要规范化、透明化,在大家的监督下,乱来的就少了。”黄淑和说。
厉以宁认为,什么样的本企业职工可以购买本企业的股份,要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把职工持股视为本企业的一种“福利”,更不能形成在企业大门外摆地摊出售职工所持股票等做法。
“持股职工应当有一定的本企业工作经历,职工所持股份如何转让也应当有规则。”厉以宁称。